第四章 论奴隶制
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①,于是便只剩下来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②,如果一个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主人的奴隶;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使自己成为某个国王的臣民呢?
这里有不少含糊不清的字样是需要解说的。让我们就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奉。。
送或者出卖。但一个使自己作另一个人的奴隶的人并不是奉送自己,他是出卖自己,至少也是为着自己的生活。可是全体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
国王远不能供养他的臣民,反而只能是从臣民那里取得他自身的生活供养;用拉伯雷③的话来说,国王一无所有也是活不成的。
难道臣民在奉送自己人身的同时,又以国王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我看不出他们还
①1750年1月30日,卢梭《致伏尔泰书》:“我崇拜自由。
我对于统治和奴役是同样地憎恶。“——译注②见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1卷,第3章;第3卷,第8章。——译注③拉伯雷(Rabelais约1494—153年)
法国作家,《巨人与巨人之子》的作者。此处所引,见该书第2卷,第26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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