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论奴隶制51
剩下有什么东西可保存的了。
有人说,专制主可以为他的臣民确保国内太平。
就算是这样;但如果专制主的野心所引起的战争,如果专制主无餍的贪求,如果官吏的骚扰,这一切之为害人民更有甚于人民之间的纠纷的话,那末人民从这里面所得的是什么呢?
如果这种太平的本身就是人民的一种灾难,那末人民从这里面又能得到什么呢?
监狱里的生活也很太平,难道这就足以证明监狱里面也很不错吗?被囚禁在西克洛浦①的洞穴中的希腊人,在那里面生活得也很太平,可是他们只是在等待着轮到自己被吞掉。
②
说一个人无偿地奉送自己,这是荒谬的和不可思议的。
这样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就只因为这样做的人已经丧失了自己健全的理智③。说全国人民也都这样做,那就是假设举国皆狂了;而疯狂是不能形成权利的。
①西克洛浦(Cyclope,即Cyclopeus)
,希腊神话中的巨人族。
“希腊人”
指优里赛斯的同伴们,他们在归途中为西克洛浦所囚禁。事见《奥德赛》第9章。——译注②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18章:“大与小之间、强与弱之间所能有的和平,就像是人们所想像的狼和羊之间的和平,羊只有和平地让自己被狼撕碎吞掉。”
——译注③《日内瓦手稿》:“有人说,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就没有任何品质,所以新生的婴儿也就没有任何权利;从而他们的父母便可以为他们以及为父母自身而放弃权利,他们并不能有什么尤怨。
为了驳斥如此之庸俗的诡辩,我们只须区别儿子所只能得之于父亲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权,以及儿子所只能得之于自然的并得之于自己作人的品质的权利,例如自由,就够了。毫无疑问,根据理性的法则父亲可以转让前一种权利,父亲是这种权利唯一的所有者并且可以剥夺于他的孩子。然而另一种权利却不能同样如此,那种权利乃是大自然的直接赠礼,因此没有任何人可以夺走。“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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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 一 卷
纵使每个人可以转让其自身①,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孩子。孩子们生来就是人,并且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除了他们自己而外,任何别人都无权加以处置。孩子在达到有理智的年龄以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了他们的幸福,用孩子的名义订立某些条件;但是却不能无可更改地而且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给人,因为这样一种奉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并且超出了作父亲的权利。因此,要使一个专制的政府成为合法,就必须让每一个世代的人民都能作主来决定究竟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但是,那样一来,这个政府也就不再成其为专制的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最后,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权威,另一方是无限的服从,这本身就是一项无效的而且自相矛盾的约定②。
对于一个我们有权向他要求一切的人,我们就并不承担任何义务;这难道不是清楚明白的事吗?难道这种既不等价又无交换的唯一条件,其本身不就包含着这种行为的无效性吗?
因为,无论我的奴隶可以有什么样的权利反对我,既然他的一
①见洛克《政府论》第2卷,第6章。——译注②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年)
《论法的精神》第15卷,第2章:“出卖自己的公民资格是如此荒谬的一种行为,我们不能设想一个人会做出这种事情来。
如果自由对买者是可以估价的话,它对于卖者却是无可估价的。“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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