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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141

《《社会契约论》》

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

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①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在罗马,保民官是如此之神圣,人们甚至于从不曾想像过他们会篡夺人民的职能,而且他们在那样广大的人群之中也从来不曾试图对于自己作为首领的地位来一次全民投票;——这一点是非常之独特的。

可是,根据革拉古②时代所发生的情况,即有一部分公民竟从屋顶上进行投票,便可以判断人多数众有时候会造成怎样的麻烦了。

在权利与自由就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

这些明智的人民会以恰当的措施来安排一切,他们会让他们

①按封建制度;臣属须对其领主行臣服礼homage,此词系由home(人)一词转变而来。行礼之后,臣属就成为领主的“home”。法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往往以“home”作“臣属”解,所以这里说“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译注②革拉古(Gracque,即Grachus)

兄弟,即提贝留乌斯。革拉古(TiberiusGrachus,公元前160—133年)

与盖乌斯。革拉古(GaiusGrachus,公元前153—121年)

,两人都是罗马的保民官,著名的雄辩家。——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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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第 三 卷

的役吏①去做保民官所不敢做的事;因为他们无须害怕他们的役吏会想要代表他们②。

然而,为了说明保民官有时候是怎样代表人民的③,我们只须设想一下政府是怎样代表主权者的就够了。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十分显然,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力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在法律上而已。从这一点便可以看出,在仔细加以考察之后,人们就会发现很少有几个民族是有法律④的。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肯定,保民官既不具有任何部分的行政权力,所以永远不能以其职务上的权利来代表罗马人民,除非是他篡夺了元老院的权利⑤。

在希腊人那里,凡是人民所需要做的事情,都由人民自己来做;他们不断地在广场上集会。他们生活在温和的气候里,他们绝不贪求;奴隶们在做他们的劳动;他们的大事只是自己的自由。可是如今既已不再有这种同样的便利,又怎么还能保持同样的权利呢?你们那种更严酷的气候使得你们有着更多的需要⑥,公共会场一年之内有六个月是无法驻足

①役屯(Licteur,即Lictor)

,古罗马官吏的扈从,荷斧与木杆跟随长官并逮捕罪人。他们并无实权,也不是代表;他们只保留着古代库里亚大会形式的残余。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注。——译注②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4章。——译注③罗马保民官可以代表人民行使否决权。——译注④“法律”指上文所说作为“公意的宣告”的法律。——译注⑤可参看本书第4卷,第5章。——译注⑥在寒冷的国度而要仿效东方人的奢侈与柔靡,那就是想给自己戴上枷锁了;我们会比他们更加必然地向这二者屈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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