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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论议员或代表341

《《社会契约论》》

的,你们的含混不清的言语不可能在露天场上被人听清楚;你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己的自由,而你们害怕被人奴役也远不如害怕贫困。

什么!难道自由唯有依靠奴役①才能维持吗?也许是的。

是两个极端相互接触了。凡是自然界中根本就不存在的事物都会有其不便,而文明社会比起其他一切来就更加如此。的确是有这种不幸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以别人的自由为代价便不能保持自己的自由,而且若不是奴隶极端地作奴隶,公民便不能完全自由。斯巴达的情况就是如此。至于你们这些近代的人民,你们是根本没有奴隶的,然而你们自己就是奴隶;你们以你们自己的自由偿付了他们的自由。你们曾大事夸耀你们的这种偏好,然而我发现其中却是怯懦更多于人道。

所有这一切,我的意思绝不是说非有奴隶不可,更不是说奴役权是合法的,因为我已经证明了恰好与此相反②。

这里我只是说明,何以自以为是自由的近代人民竟要有代表以及何以古代的人民竟没有代表的原因。不管怎么样,只要一个民族举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他们就不复存在了。

仔细考察了一切之后,我认为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③,否

①“奴役”指古代希腊的奴隶制。——译注②见本书第1卷,第2、4章。——译注③《日内瓦手稿》:“由此可见,国家最多只能限于一个城。”又,《忏悔录。

1756年》:“它(《社会契约论》——译者)是为它的祖国(日内瓦——译者)并为像它的祖国那样体制的小国家而写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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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果城邦是非常之小的话,它不会被人征服吗?不会的!

下面我就要说明①,人们怎样能够把一个大民族的对外力量与一个小国的简便的制度和良好的秩序结合在一起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