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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571

《《社会契约论》》

十八个①;而且既然是只按百人团来计票,所以第一级一个级就超过了所有其他各级票数的总和。当第一级所有的百人团②意见都一致的时候,人们干脆就不再计算票数了;最少数的人所决定的事,便被通过成为大多数人的决议。因而我们可以说,在百人团大会里一切事情之由金钱的多少来规定,要远甚于其由票数的多少来规定。

然而,这种极端的权威却有两种方法可以缓冲。

首先,保民官照例是,而且大多数的平民也总是属于富有者的等级的;所以他们便在这第一级里面与贵族们的威信分庭抗礼。

第二种方法是这样的:不让百人团一开始就按他们的级别——这总是要从第一级开头的——进行投票,而是用抽签抽出一个百人团,让这个百人团③单独进行选举;然后在另一天再按等级召集全体的百人团重新进行这同一项选举,而通

①第一级九十八个百人团中包括十八个骑兵百人团和八十个步兵百人团。——译注②正本作“第一级所有的百人团”

(toutesescenturies)

,有的版本作“所有这些百人团”

(toutescesceuturies)。——译注③被这样抽签所抽中的那个百人团,就叫做praerogativa①,因为人们要让它第一个去投票,而这就是prérogative这个名词的由来。

①praerogativa,拉丁文“优先”。此字原指罗马人民大会中投第一票的部族或百人团。下面的prérogative为法文“优先”。

这里所提到的这一改革是盖乌斯。革拉古所实行的。

这一抽签首先由第一级的一个百人团来进行,叫作“优先百人团”

(centuriapraerogativa)

,然后再依次按各级的顺序由各个百人团来进行,而不是如作者此处所说的可以由任何一级的一个百人团来进行。抽签与中签均带有很大的宗教神秘性,而不是如作者此处所说的只是为了以民主制的精神来消除特权。——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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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结果也都相符。

这样,开例示范的权威便按民主制的原则,由级别让给了抽签。

这种办法还产生了另一种好处,那就是乡村的公民在两次选举之间,可以有时间了解临时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优点,以便在了解情况以后才投他们的票。但是在要求迅速的借口之下,这种办法便终于被废止了,于是两次选举就在同一天之内进行。

确切地说,部族大会才是罗马人民的议会。部族大会只能由保民官召集;会上选出保民官并通过平民制定的法律①。

元老院在这里不仅毫无地位,而且甚至没有出席的权利;元老们既然不得不服从他们自己并不能投票表决的那些法律②,所以在这方面,就要比一个最卑微的公民还更少自由。

但这种不公道却全然被人误解了,而仅此一点就足以使一个不曾容纳其全体成员的公共团体的法令全部失效的。当所有的贵族以他们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权利而出席大会时,他们这时已经是单纯的个人,所以便很难影响到这种按人计票的表决形式,因为在这里最渺不足道的无产者也可以和首席元老③一样。

由此可见,除了如此众多的人民由于投票时各种不同的

①“平民制定的法律”

(plébiscites)

,拉丁文plebiscitum。——译注②据传说,罗马保民官制度创立于公元前494年。至少自公元前471年以后,便已在部族大会上进行选举保民官。在整个罗马共和时期,只有平民才能担任保民官。最初保民官只召集人民大会,担任大会的主席,并提出建议;其后逐渐参与一般立法,并取得了召集元老院开会的权利。——译注③“首席元老”

(princedusénat)

,拉丁文princepsenatus。——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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