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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论独裁制①

《《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

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

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况之下,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②。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方式进行。

①罗马独裁制创立于公元前501年。罗马共和时期的政府通常由两名执政官负责掌管,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由执政官任命一名独裁者在一个短期内掌握绝对权力。

独裁制于公元前44年废止。

有关本章中所论述的罗马独裁制,可参看马基雅弗里《李维论》第1卷,第3章。——译注②此处意谓不应该由法律来决定设置独裁者,因为任命一个独裁者的行为是一项个别的、特殊的行为。——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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