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381
料。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方法——而这样的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也不应该太长,以免使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使人能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
这种方法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不便,因为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后也不会损害体制;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因为一个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发,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的①。
①《山中书简》第9书:“我不能原谅罗马人的错误;我已经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谈过了。我曾指责过罗马人篡夺了行政权力,而他们本应该只能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我已经指明了保民官制应该根据什么原则而设置、人们所应该加给它的限制以及这一切应该怎样做法。
在罗马,这些规则并没有好好地被遵守;罗马人本来应该是做得更好一些的。
但是也必须看到罗马的保民官除了滥用职权之外,还做了些什么事;假如这种制度运用得当的话,他们会有什么做不到的事呢?“
又,《波兰政府论》第7章:“行政权的经常转手,可以防止一切制度之被人篡夺。
每一个国王在他的御位期间,都会朝着专制的权力迈出几步。然而选举他的继承者,则会迫使继承者倒退回来而不能继续前进;每一代国王在登基时都要受到传统公约(pactaconventa)的约束,一切都得从原点出发。因此,尽管有着趋于专制主义的习惯倾向,但并不会有真正的前进。“——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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