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论公民宗教991
主人和立法者。于是,在英国、在俄罗斯也和在其他地方一样,便有着两种权力、两个主权者了。
在所有的基督教作家①之中,哲学家霍布斯是唯一一个能很好地看出了这种弊病及其补救方法的人,他竟敢于提议把鹰的两个头②重新结合在一起,并完全重建政治的统一;因为没有政治的统一,无论是国家还是政府就永远不会很好地组织起来③。
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体系不能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要比国家的利益更强。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
④
①正本作“基督教作家”
(lesauteurschrétiens)
,有的版本作“其他基督徒”
(lesautreschretiens)。——译注②鹰为古罗马政权的徽号,“鹰的两个头”指政权与教权。——译注③霍布斯《公民论》,第12章:“在基督教的国家里,对精神事务以及尘世事物的裁决都掌握在世俗政权的手中,从而主权者的会议或主权者的君主就既是国家的首领同时又是教会的首领,因为基督教的教会与国家根本上只是一回事。”——译注④关于这方面,从格老秀斯1643年4月11日给他兄弟的一封信里就可以看出,这位学者对于《公民论》①一书所赞许的是什么,所谴责的又是什么了②。
的确,他似乎很有雅量地因为偏爱作者的坏处而原谅了作者的好处;但并非人人都是这样宽宏大度的。
① 《公民论》(DeCive,1642年)
,为霍布斯的主要政治著作之一。——译注②1643年4月11日格老秀斯致弟书:“我已经读过了《公民论》。我很高兴,他所讲的是拥护王权的,然而我不能赞同他那见解所依据的基础。他相信所有的人天然地都是处于战争状态,并且他还奠定了其他一些和我的原则不能相符的东西。因为他甚至于主张每个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国家所规定的宗教,即使内心里并不信仰,但至少也应该由于顺从而表示屈服。这位作家还有许多东西是我所不能赞同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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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 四 卷
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很容易反驳贝尔与华伯登①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任何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反之另一个则主张基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我们可以向前者证明,从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又可以向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为了使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混的宗教观念再稍加明确一下。
宗教,就其与社会能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还是特殊的关系②,——也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公民的宗教。
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③,是真正的有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④。
后一种宗教是写在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
①贝尔(Bayle,1647—1706年)
,法国作家与哲学家,《历史与批评大辞典》一书的作者。华伯登,见前第2卷,第7章注。——译注②此处“一般的”系指人类社会,“特殊的”则指政治社会(即国家)
;相应于人类社会的为人类宗教,相应于政治社会的则为公民宗教(即政治宗教)。——译注③“福音书宗教”为启示的宗教,系与自然的宗教相对而言;可参看《爱弥儿》第4卷,“一个萨伏依牧师的信仰宣言。”——译注④ “自然的神圣权利”系与自然的人类权利相对而言。——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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