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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总论78

《《社会契约论》》

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①。

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②。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③。

最后,正如在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的比率,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即人口的数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集

①见本书第2卷,第12章。——译注②这个数学公式是:主权者政府=政府国家;也就是:政府×政府(=C政府2)

=主权者×国家。

这个公式的含意不外是说:政府所施诸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给政府的权力。——译注③这里的意思是说,主权者权力过大则政治体便不能正常地行使职能,政府权力过大则成为暴政,臣民权力过大则成为无政府。——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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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

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这时候,臣民始终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①。

我所谓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愈加遥远了。

因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

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Qī-shū-ωǎng|

我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6、7、8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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