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府总论58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①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②;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③。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④。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⑤。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
①见本书第2卷,第4、第6章。——译注②卢梭《政治经济学》:“我请求读者们还要好好地区别我所说的公共经济,这我就称之为政府,以及我所说的最高权威,这我就称之为主权者;这一区别就在于后者具有立法权并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强迫国家共同体,而前者则只具有执行权并只能强迫个人。”——译注③见本书第2卷,第4、第6章。——译注④这里是借用笛卡儿的观念,见笛卡儿《灵魂感情论》第1部。——译注⑤《山中书简》第6书:“然则这个抽象的集体生命是怎样行动的呢?它是由法律而行动的,它不能以别的方式而行动。而法律又是什么呢?那就是公意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所做出的公开而庄严的宣告。
我说是对于一个共同利益的目标,因为目标如果不是关系到大家,法律就会丧失自己的力量而不再成为合法的。“——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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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第 三 卷
建立的一个中间体①,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②。。,也就是说执政者③君主④。。。;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所以有人认为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有道理的⑤。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⑥。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
①可参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卷,第4章。——译注②“国王”
(roi)一词源出拉丁文rex(动词regere)
,原指执政者。此处使用“国王”一词,系有意表明“国王”与“主权者”不同。至于以“君主”
(Prince)一词指行政官共同体(政府)
,则为作者的独特用法。——译注③《爱弥儿》第5卷:“整个执政者的共同体,就构成它的那些人而论,就叫作君主,而就它的行为而论,就叫作政府。”——译注④正因为如此,所以在威尼斯即使当大公不出席的时候,人们仍称大议会为Sérénisimeprince(最尊敬的君主)。
⑤见本书第3卷第16章。——译注⑥可参看本书第3卷,第16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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