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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总论19

《《社会契约论》》

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①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②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

最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③,就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①“个别力量”指政府的力量。——译注②“另一个人为共同体”指国家。——译注③1782年及以后的各版本中,这句话作“但若是不曾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此处译文据伏汉本改正。——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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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第 三 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