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概念论363
各种不同的判断不能看作罗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毋宁须把它们认作是构成一种阶段性的次序,而各种判断的区别则是建筑在谓词的逻辑意义上的。至于判断具有价值的区别,甚至在通常意识里也一直可以找到。譬如,对于一个常常喜欢提出“这墙是绿色的”
,“这火炉是热的”一类判断的人,我们决不迟疑地说他的判断力异常薄弱。
反之,一个人所下的判断多涉及某一艺术品是否美,某一行为是否善等等问题,则我们就会说他真正地知道如何去下判断。对于刚才所提到的第一种判断,其内容只形成一种抽象的质,要决定它是否有这质,只须有直接的知觉即可足用。反之,要说出一件艺术品是否美,一个行为是否善,就须把所说的对象和它们应该是什么样的情况相比较,换言之,即须和它们的概念相比较。
(1)质的判断(Qualitatives
Urteil)
172C直接判断是关于定在①的判断。直接判断的主词被设定。。。。。
在一种普遍性里,把普遍性作为它的谓词,这个谓词是一种直接的质,因而亦即感性的质。质的判断可以是(一)一肯。
定的判断:个体是特殊。
但个体并不是特殊,或确切点说,这。。。。。
①定在(Dasein)是“特定存在”的意思,定在即指存在于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有特定的质或量的,有限的当前实际事物而言,“定在的判断”是关于感性方面的特定存在的判断。——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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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第一部 逻辑学
种个别的质并不符合主词的具体的本性。这样的判断就是(二)否定的判断。。。。
〔说明〕认为这玫瑰花是红的,或不是红的,这类质的判断包含有真理,乃是一个最主要的逻辑偏见。
至多可以说:这类判断是不错(。。richtig)的。这就是说,在知觉、在有限的表象和思维的限定的范围内,这些话是不错的。
其错或不错,须取决于其内容,而这内容也同样是有限的,单就其自身来说,也是不真的。但真理完全取决于它的形式,亦即取决于它所确立的概念和与概念相符合的实在。但这样的真理在质的判断里是找不到的。
附释:在日常生活里,“真理”与“不错”常常当作同义的名词。因此当我们的意思本想说某句话不错时,我们便常说那句话是真理。一般讲来,“不错”仅是指我们的表象与它的内容有了形式上的符合,而不问这内容的其他情形。
反之,真理基于对象与它自己本身相符合,亦即与它的概念相符合。
譬如说,某人病了,或某人偷窃东西,这些话尽可以说是不错的,但这样的内容却不是真的。因为一个有病的身体与身体的概念是不一致的。同样,偷窃行为与人的行为的概念也是不相符的。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一个直接的判断,关于某一个别事物的某种抽象的质有所表述,无论这质的判断如何不错,却不能包含真理,因为这种判断里的主词与谓词彼此的关系,不是实在与概念的关系。
我们还可以说,直接判断之所以不真,即由于它的形式与内容彼此不相符合。当我们说,“这玫瑰花是红的”时,由于有联系字“是”作为媒介,就包含主词与谓词彼此符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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