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概念论163
谓词的某种特殊内容仅表示主词的许多规定性之一,于是主。。。
词便较谓词更为丰富,更为广大。
反之,谓词作为共体,它是独立自存的,而且与主词的。。
存在与否不相干。
谓词超出主词,使主词从属在它的下面,因。。
此,就它的这一方面来说,谓词又较主词更为广大。只有谓词的特定内容(169)才构成两者的同一。。。。。C
171C主词、谓词和特定内容或主客的同一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判断里,最初仍然是被设定为相异的,或彼此相外的。但。。。
就本质上说,亦即按照概念的观点来看,它们是同一的。由。。。。。
于主词是一具体的全体,这就是说,主词不是任何某种不确定的杂多性,而只是个体性,即特殊性与普遍性在同一性中。——同样,谓词也是这样的统一性(170)。再则设定C主词与谓词的同一性的联系字,最初也只是用一个抽象的。。。
“是”字去表述。依这种同一性看来,主词也须设定具有谓词。。。。。
的特性,从而谓词也获得了主词的特性,而联系字“是”也就充分发挥其效能了。这就是判断通过内容充实的联系字而。。
进展到推论的过程。判断的进展最初只是对那抽象的感性的。。。。。。。
普遍性加以全、类、种等等规定,更进而发展到概念式的普。。。。。。。。
遍性。。。
〔说明〕有了对判断进一步加以规定的知识,我们便可于通常所列举的判断的种类里,发现一种意义和联系。我们更。。。。。。
可看出,通常对于判断的种类的列举不但十分偶然,显得肤浅,而且所提出的一些区别也有些杂乱无章。譬如,肯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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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第一部 逻辑学
断,直言判断,和确然判断的区别,可以说是一方面出于捕风捉影,一方面仍然没有确定的区别。真正讲来,不同的判断须看成是一个跟随一个必然进展而来,并看成是对概念自。。。。
身的一种连续规定。因为判断不是别的,即是特定的或规定。。。。。。。。。。。
了的概念。
从前面的存在和本质两个范围看来,特定的概念作为判。。。。。。。。。
断,也可以说是这两个范围的重演,不过是就概念的简单关系加以发挥罢了。
附释:不同种类的判断并不单纯是经验的杂多体,而必须把它们理解为通过思维所规定的全体。康德的一个伟大功绩就在于首先指出了这种要求的必然性。虽说康德根据他的范畴表的架格,提出了一种对于判断的分类,把判断分为质的判断,量的判断,关系的判断和样式的判断,但这个分类不能令人满意,一方面由于他仅是形式地运用这些范畴架格,一方面也是由于这些范畴的内容〔是空疏的〕。
但他这种划分确系基于真实的直观,确实认识到我们借以规定各种不同的判断的原则,即逻辑理念的普遍形式本身。依这种看法,我们便可获得,三种主要的判断恰好相当于“存在”
,“本质”
和“概念”
三个阶段。
其中第二种主要判断恰好相当于本质的性格,亦即相当于差别的阶段,使得这一阶段自身又得到了重新表述。这种判断的分类系统的内在根据要在下面的原则去寻求:即概念既然是“存在”与“本质”的理想的统一,则概念在判断中的发展,也必须首先在符合概念变化发展的方式下重现这两个阶段的范畴。同时概念本身随之就会表明为规定着真正判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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