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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17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外,类和自然物本身不是人格单一性的对象。为了这种。。。。。。。。

对象而能被占取,它首先必须单一化(一口空气、一口水)。

对外在的类本身和自然物的占有是不可能的,这不是说,应该把外界的物理的不可能性看作最后的,而是说,人作为意志把自己规定为单一性,而且作为人他同时是直接单一性,从而作为人他是与作为许多单一东西的外界发生关系的(第13节附释和第43节)。

所以物的获得和外部占有也具有无限的方式,并且多少是不确定的和不完全的,但是物质绝不会没有本质上的形式的,而且唯有如此它才成为某种东西。我愈是把这种形式据为己有,我就愈加现实地占有某物。消化。。。

食物就是把消化前该物之所以为该物的质的本性加以渗透消融并使之变化,我的身体受到训练因而获得技能,以及我的精神受到教养,这些同样是在不同程度上的完全占有和渗透。精神正是我可以最完全地使之成为我的东西的。但是取得占有的这种现实与所有本身不同,因为所有要通过自由意志来完成的。在占有这种外在关系中虽然还遗留着一种外在性,但是在自由意志面前,物已不再保存它本身的独特性。思想必须克服没有性状的那种物质的空虚抽象,当物为我所有时,这种抽象仍留在我的身外而为物所特有的。

补充(占有形式和占有物质) 费希特曾提出这样。。。。。。。。。。。。

一个问题,物质经我给以某种形式后是否也属于我的。

①费希特:《自然法的基础》,1796年版,第19节A。——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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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第一篇 抽象法

按照他的意见,当我把黄金制成杯子以后,别人仍可自由自在地把黄金取去,只要他不因而损害我的作品。即使在思想上可以尽量把物质分开,然而事实上这种区分仅仅是空虚的狡辩。其实当我占有并耕种土地时,不仅犁沟为我所有,连同犁沟在内的土地都是我的。这就是说,我是想把这一物质全部加以占有的,因之这一物质。

不是依然为它所特有的。其实,即使物质存在于我所加于对象的那个形式之外,然而形式正是一种标志,说明该物应该属于我的。

所以该物并不存在于我的意志之外,并不存在于我所希求的东西之外。因之根本没有什么多余的东西可供他人占有的了。

第53节

所有权在意志对物的关系上具有它更进一步的规定。这种关系是(甲)直接占有,这里意志是在作为肯定的东西的。。。。。

物内有其定在;(乙)使用,即物比之于意志是一种否定的东。。

西,这里意志在作为应被否定的东西的物内有其定在;(丙)

转让,即意志由物回到在自身中的反思。以上三者分别是意。。

志对物的肯定判断,否定判断和无限判断。。。。。。。

一 取得占有第54节

物的占有有时是直接的身体把握,有时是给物以定形,有。。。。。。。。。。。。

时是单纯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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