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民社会962
于社会本身的稳定性,犯罪就获得了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的地位,这种主观的东西看来不是熟虑意志的产物,而是自然冲动的产物。本着这种观点,罪行就获得了较轻微的地位,而刑罚也就成为较轻微了。如果社会自身还是动荡不安,那就必须通过刑罚树立榜样,因为刑罚本身是反对犯罪的榜样的榜样。但是在本身已经是稳定的社会,犯罪的勾当是很微弱的,因此犯罪的处罚也必须按照这种微弱程度来衡定。所以严厉的刑罚不是自在自为地不公正的,而是与时代的情况相联系的。一部刑法典不可能在任何时代都合用。罪行是假象的实存,它们会在更大或更小程度上得到否认。
三 法院第219节
法采取法律的形式而进入定在时就成为自为的。它跟法的特殊意志和意见相对立,而是独立自主的,并且必须肯定。。。。。。
自己为普遍物。在特殊场合这样地认识和实现法,而且不带。。。。。。。
有对特殊利益的主观感情,系属一种公共权力即法院的事。。。。。
附释 在历史上,法官和法院的产生可能采取过家长制关系的形式,也可能采取过权力或任意选择的形式,从事物的概念来说,这是无足轻重的。把实施审判制度看做国王和政府方面所做的一件单纯善意和仁慈的事,。。
如封。哈勒先生①。。。。。。(在他所著《国家学的复兴》一书中)
①参阅本书第258节脚注。——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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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第三篇 伦理
所说的,那就是思虑不周,没有觉察到关于法律和国家问题所应注意的是:它们的制度一般是合乎理性的,而且是绝对必要的;至于它们产生和建立的形式,则不是在考察它们的合理根据时所应研究的。
与这一意见相反的另一极端是一种粗鲁的看法,它把司法看做象在强权即是公理那种时代的一种不适当的暴力行为,对自由的压迫和专制制度。其实,司法应该视为既是公共权力的义务,又是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以个人授权与某一权力机关那种任性为其根据的。
第220节
用复仇的形式来对付犯罪(第102节)的那种法,只是。。
自在的法,它是不合乎法的形式的,即它的实存是不合乎正。。。
义的。现在,受害的普遍物代替受害当事人而出现,它在法。。。
院里具有独特的现实性,并承担着对犯罪的追究和惩处。因而这种追究和惩处就不再是通过复仇的那种主观的和偶然的。。。
报复,而转变为法同它自身的真实调和,即转变为刑罚。从。。
客观的方面说,这是法律同自身的调和,由于犯罪的扬弃,法。
律本身回复了原状,从而有效地获得实现。从犯罪者的主观。。。。。。。。
方面说,这是犯罪者同自身的调和,即跟他所知道的、保护。。。。。。。
他的和对他有效的法律的调和。
因此,当法律对他执行时,他。。。。。。
本身就在这一过程中找到正义的满足,看到这只是他自己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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