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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所有权77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精神现象学》第115页和《哲学全书》第352节以下)

①。

但是如果对客观精神、法的内容,不再仅仅在它的主观概念中去理解,从而对人之所以绝对不应被规定为奴隶也不再仅仅作为理应如此来理解,那就必须认识到,自由的理念只有作为国家才是真实的。。。

补充(奴隶) 如果人们坚持人是自在自为地自由。。

的这一方面,那就等于诅咒奴隶制度。但是某人当奴隶乃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这正与某个民族受到奴役是出于它自己的意志一样。所以,不仅仅使人为奴隶和奴役他人的人是不法的,而奴隶和被奴役者本身也是不法的。

奴隶产生于由人的自然性向真正伦理状态过渡的阶段,即产生于尚以不法为法的世界。在这一阶段不法是有效。。

的,因此,它必然是有它的地位的。。

第58节

(丙)其自身并非现实的但只表明我的意志的占有方式,。。

就是对物加上标志。标志的意义应该是:我已经把我的意志。。

体现于该物内。

这种占有无论从对象的范围和它的意义来说,都是极不明确的。

补充(作为占有方式的标志) 他种占有方式虽然。。。。。。。。。

多少带有标志本身的作用,但通过标志来占有是一切占有中最完全的。当我把握某物或给某物以定形时,其最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全集第2卷)

,第127页以下;《哲学全书》,拉松版(全集第5卷)

,第376节以下。——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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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第一篇 抽象法

终意义同样就是一种标志,这种标志的目的对他人说来,在于排斥他人并说明我已把我的意志体现于物内。标志的概念就在于对事物不是如其存在的那样来看,而按其所应具有的意义来看。例如,徽章是指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而言,虽然它的颜色与这一民族没有任何联系,而且不表示徽章本身,而表示民族。

人能够给某物以标志,因而取得该物,这样正表明了他对该物有支配权。

二 物的使用第59节

通过占有,物乃获得“我的东西”这一谓语,而意志对。。。。

物也就有了肯定的关系。在物和我的意志这一同一性中,物。。

同时被设定为否定的东西,而我的意志则在这一规定中成为。。。

特殊意志,即需要、偏好等。但是我的需要作为单一意志的。。。。。。

特殊性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满足自己,至于物作为自在的否定的东西,则专为我的需要而存在,并为其服务。使用就是。。。。。。

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这样,物的无我性质就显示出来,该物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

附释 有人认为不被使用的财物应视为死物、无主物,并对不法夺取这种财物提供理由,说是所有人并没有使用它。在这些人思想中就会漂浮着一种情况,即以使用为所有权的实在方面和它的现实。但是,把物成为。。

他的这种所有人意志才是首要的实体性的基础。使用是进一步的规定,次于上述普遍基础,而且只是它的现象和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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