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所有权97
补充(使用) 如果我采用标志以普遍方式占有物。。
本身,那末,在使用中就存在着更为普遍的关系,因为那时不是物的特殊性得到承认,而是物被我否定了。物沦为满足我的需要的手段。当我与物会合时,为了使我与物同一起来,其中一方必须丧失其性质。然而我是活的,是希求者和真正肯定者,而物是自然的东西。所以物必然要消灭,而我则依然故我。一般说来,这就是有机体的优越性和理性。
第60节
直接把握某物而加以利用,这本身就是对单一物的占有。。。。。。
但是,如果其利用系出于持续的需要,而且是对不断再生的产品的反复利用,又为保持其再生而限制其利用,那末,这些和其他情况,使上述对单一物的直接把握成为一种标志,表。。
明这种把握应具有普遍占有的意义,从而应具有对这种产品自然的或有机的基础或其他条件加以占有的意义。。。
第61节
因为我所有之物,就其自身说,其实体乃是它的外在性,即它的非实体性——这种物同我对比起来,其本身不是最终目的(第42节)
,——又因为实现这种外在性就是对该物的使用或利用,所以完全使用或利用一物就是指该物的全部范。。。。。。。。。。
围而言。其结果,如果使用权完全属于我,我就是物的所有。
人,关于其物,再没有什么东西在整个使用范围以外有所遗留而可供他人所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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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第一篇 抽象法
补充(使用和所有权) 使用对所有权的关系与实。。。。。。
体对偶性的东西、较内部的东西对较外部的东西、力对它的表现等等的关系是相同的。力只有表示于外部的才是力,耕地只有带来收益的才是耕地。
所以谁使用耕地,谁就是整块耕地的所有人。如果就对象本身承认另一个所有权,这是空洞的抽象。
第62节
所以,仅仅部分地或暂时地归我使用,以及部分地或暂。。。。。。。。。。。。
时地归我占有(其本身就是部分或暂时使用一物的可能性)
,。。。。。。。
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假如全部使用范围是属于我。。。。。。。
的,而同时又存在着他人的抽象所有权,那末作为我的东西的物,就完全被我的意志所贯穿(前节和第52节)
,然而其中同时存在着我的意志所不能贯穿的东西,即他人的然而是空虚的意志。作为肯定的意志,我对于物中之我来说,既是客观的又不是客观的,这是一种绝对矛盾的关系。所以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
附释 空虚的理智把全部范围的使用权同抽象所有权截然分开,从这种理智看来,理念——在这里是所有权(或一般说来人的意志)及其实在性的统一——不是。。。
真的东西,而它的彼此分离的两个环节倒是某种真的东西。所以这种区分作为现实关系来看是一种空虚的支配关系,可以把它叫做人格的疯狂(如果疯狂这词不仅仅指主体的单纯表象及其现实之间的直接矛盾这种情形的话)
,因为在同一客体中,我的东西将不经过任何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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