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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契约501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2)租赁(租金而把财产。。locatio,conductio)

,即收取。。

让给他人暂时使用,又分为两种:。。。。

(甲)特种物的租赁、即本来的租赁。。。

(乙)普遍物的租赁,在这场合,出租人依然是这。。。

种物即价值的所有人——例如,金钱借贷(。。。。。。mutuIum〔消费贷借〕,甚或comodatum〔使用借贷〕而附有租金的亦属之。

物的进一步的经验性状,例如它是楼房、家俱、房屋等等,或它是resfungiIbilis〔代替物〕或resnonfungibilis〔非代替物〕,也带来——象赠与(2)

的借贷那样——其他特殊的、但并不重要的规定)。

(3)雇佣契约(。。。。locatioperae)

,即按限定时间或其他限制让与我的生产操作或服务作业,——以可让与。。。。。。。。

的为限(参阅第67节)。

与此相类似的有委托和其他契约,其给付是以品性,。。

信任或高等才能为根据的,而其所给付的也不可以。。。

外在的货币价值来衡量的(所以其报酬不叫做工资,。。。。

而叫做谢礼)。。。

(三)用设定担保来补足契约(。。。。cautio)。

我订立契约而把物的使用转让他人时,我虽然不占有该物,但仍为该物的所有人(例如在租赁的情形)。其次,在互易契约、买卖契约、甚至赠与契约的情形下,我虽尚未占有,但已成为所有人;其余一般不采用银货两讫方式所为的给付,都会有这种。。。。

分离情况。至于担保所造成的情况是:在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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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第一篇 抽象法

我依然处于、在另一种情形我被置于对价值的现实。。

占有中,作为价值它依然是、或已经成为我的所有。。

物,但在任何一种情形,我对所放弃的或将成为我的特种物,并不取得占有。

担保设定在特种物上,这个特种物只是在我放弃而由他人占有的所有物价值范围内,或是在应归属于我的所有物价值的范围内,才为我所有。至于该物的特种性状以及多余价值仍为担保人所有。所以设定担保其本身不是契约,而只是一种约定(第77节)

,即在占有财产方面补足契约的一个环节。抵押权和人的保证都是担保的特。。。。。。。

殊形式。

补充(设定担保) 在契约中,通过合意(约定)而。。。。

物为我所有(虽然尚未为我占有)

,与通过给付而我取得占有,这两件事是有区别的。现在我既然是该物的道地所有人,设定担保的目的就在于使我想同时占有该项财产的价值,因而在合意中已经含有保证给付的意思。人的保证是设定担保权的特殊种类,即由某人以其诺言和信用来保证我的给付,这里是以人作保,至于设定物上担保则仅仅以物作保。

第81节

在直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他们的意志一般说来虽然是自在地同一的,而且在契约中又被他们设定为共同意志,。。。。。。。。

但仍然是特殊意志。因为他们都是直接的人,所以其特殊意。。。。。。。

志是否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唯有通过特殊意志才获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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