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法901
质,即作为假象的力而显示出来。本质把否定它的东西又否定了,因而成了坚固的东西。不法就是这样一种假象,通过它的消失,法乃获得某种巩固而有效的东西的规定。我们所称为本质的东西就是自在的法,违反它的特殊意志是作为不真的东西而被扬弃的。先前法不过具有直接的存在,如今经过自我否定而返回到自身,并成为现实的,因为现实就是要发生实效的东西,并在它的。。。
他在中保持自身的,反之直接的东西还是容易遭受否定。。。。。
的。
第83节
法作为特殊的东西,从而与其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性和简。。。。。。
单性相对比,是繁多的东西,而取得假象的形式时,它或者。。
是自在的或直接的假象,即无犯意的或民事上的不法,或者。。。。。。。。。。。。。。
被主体设定为假象,即诈欺,或者简直被主体化为乌有,即。。。。。。。。。。。。。
犯罪。。。 补充(不法的种类) 这样看来,不法就是把自己。。。。。
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本质的假象。当假象只是潜在的而非自觉的,即在我以不法为法时,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这时对法说来是假象,而对我说来却不是假象。第二种的不法是诈欺。
这时它对法自身说来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由于我进行诈欺,对我说来法是一种假象。在前一种情形,对法说来,不法是一种假象。
在后一种情形,对我本身即对不法说来,法仅仅是一种假象。最后,第三种的不法是犯罪。这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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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第一篇 抽象法
自在地或对我说来都是不法,因为这时我意图不法,而且也不应用法的假象。我无意使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他方把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不法看成法。诈欺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形式中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则连这一点也没有。
一 无犯意的不法第84节
占有(第五十四节)和契约在它们自身和它们的特殊种类上,一般说来首先是我的意志种种不同的表示和结果;因为意志自在地是普遍物,所以只要他人承认,就可成为权原。。。
但是权原是相互外在和多种多样的,因之就同一物权原可能属于各个不同的人,每个人会根据其特殊权原而认该物为其所有。由此就产生了权利冲突。。。。。
第85节
根据某种权原而要求某物所产生的这种权利冲突,构成。。。。。。
民事权利争讼的领域。在这里包含着承认法为普遍物和决定。。。。。。。。
性的因素,所以物应属于对它有权利的那个人。这种争讼只是关于物应归一方或他方所有,——是一种单纯否定的判。。。。。。。
断,在“我的东西”
这一谓语中,只是特殊的东西被否定了①。。
①参阅《哲学全书》,第173节补充。——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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