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法11
第86节
当事人对法的承认是跟他们之间相互对立的特殊利益和观点有联系的。自在的法同这种假象相对抗,同时就在这种。。。。
假象本身中(前节)出现了自在的法,作为被表象着和要求。。。。。
的东西。但是自在的法最初不过作为应然而出现,因为这里。。
所存在的意志尚未从利益的直接性解放出来,以至于作为特殊意志它尚未以普遍意志为其目的;而且在这里意志尚未被规定为得到被承认的现实,似乎对着它当事人就得放弃其特殊的观点和利益的。
补充(权利争讼) 自在地存在的法具有一定的根。。。。
据,而我之以不法为法也是用某种根据来进行辩护的。
有限的和特殊的东西的本性就在于为偶然性留余地。在这里我们既然处于有限的东西的阶段,冲突的发生是势所必然的。这第一种的不法只不过否定了特殊意志,对普遍的法还是尊重的,所以一般说来它是最轻微的不法。
当我说蔷薇花不是红的,我毕竟还承认它是有颜色的。这时我并不否定类,而只否定红这种特殊颜色。同样,在这里法是被承认的,每个人都希求法的东西,都盼望得到法的东西。他的不法只在于他以他所意愿的为法。
二 诈欺第87节
自在的法在跟作为特殊的和定在的东西的法有区别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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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第一篇 抽象法
候,是被规定为被要求的并且是本质的东西;但是在这种情。。。。
况下,它同时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从这方面说它是某种纯粹主观的东西,从而不是本质的而仅仅是假象的东西。
所以当普遍物被特殊意志贬低为单纯假象的东西,首先在契约中被贬低为意志的单纯外在共同性的时候,就发生了诈欺。。。
补充(诈欺) 在不法的这第二个阶段上,特殊意。。
志虽被重视,而普遍的法却没有被尊重。在诈欺中特殊意志并未受到损害,因为被诈欺者还以为对他所做的是合法的。这样,所要求的法遂被设定为主观和单纯假象的东西,这就构成诈欺。
第88节
我为了物的特殊性状的缘故通过契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同时我的取得又是根据该物的内部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一方面是关于它的价值,另一方面是由于该物原系他人所有。。。。。
在这方面,他方的任性可能给我虚伪的假象,因此,该契约作为双方自由合意而就这个物按其直接单一性进行交换说。。。。
来,固然十分正当,但在其中欠缺自在地存在的普遍物这一方面。
(这就是肯定表达或同义反复的无限判断,参阅《哲学全书》,第121节)。
①
第89节
为了反对把物仅仅作为这个物来接受,反对单纯臆测的。。。。
①第8版,第173节。——拉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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