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法121
考察,但是所有这些考虑,都假定以刑罚是自在自为地正义的这一点为其基础。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唯一有关。。
重要的是:首先犯罪应予扬弃,不是因为犯罪制造了一种祸害,而是因为它侵害作为法的法;其次一个问题是。。
犯罪所具有而应予扬弃的是怎样一种实存;这种实存才。。
是真实的祸害而应予铲除的,它究竟在哪里,这一点很重要。
如果对这里成为问题的各个概念没有明确的认识,关于刑罚的见解必将依然混淆不清。
补充(费尔巴哈论刑罚)
费尔巴哈的刑罚理论①。。。。。。。。。。。。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他认为,不顾威吓而仍然犯罪,必须对罪犯科以刑罚,因为他事先已经知道要受罚的。但是怎样说明威吓的合法性呢?威吓的前提是人不是自由的,因而要用祸害这种观念来强制人们。然而法和正义必须在自由和意志中,而不是在威吓所指向的不自由中去寻找它们的根据。如果以威吓为刑罚的根据,就好象对着狗举起杖来,这不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予以应有的重视,而是象狗一样对待他。
威吓固然终于会激发人们,表明他们的自由以对抗威吓,然而威吓毕竟把正义摔在一旁。
心理的强制仅仅跟犯罪在质和量上的差别有关,而与犯罪本身的本性无关,所以根据这种学说所制定的法典,就缺乏真正的基础。
①保罗。约翰。安塞尔姆。费尔巴哈(175—183)
,是德国古典哲学家、杰出的唯物主义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的父亲,从1817年起担任班堡上诉法院首任院长,著有《德国普通刑法》(1801年)一书。——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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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一篇 抽象法
第100节
加于犯人的侵害不但是自在地正义的,因为这种侵害同。。。
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他的法,所。。。。。
以是正义的;不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也。。。。。
就是说,在他的达到了定在的意志中、在他的行为中立定的。。。。。
法。其实,他的行为,作为具有理性的人的行为,所包含着。。。
的是:它是某种普遍物,同时通过这种行为犯人定下了一条法律,他在他的行为中自为地承认它,因此他应该从属于它,象从属于自己的法一样。。。。
附释 如所周知,培卡利亚①。。。。否认国家有处死刑的权利,其理由,因为不能推定在社会契约中包含着个人同意,听人把他处死;毋宁应该推定与此相反的情形。
可是,国家根本不是一个契约(见第75节)
,保护和保证。。。。
作为单个人的个人的生命财产也未必就是国家实体性的本质,反之,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财产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
其次,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
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
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
人的希求。认为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
①培卡利亚(1738—1794)是意大利的人道主义刑法学家,著有《犯罪和刑罚》(1764)一书,18个月中出了6版,译成20种以上的欧洲文字,在欧洲风行一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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