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不法521
更大强度,或者是一般意志的自由在比例上的更小强度。。。。。。。。
——看你喜欢哪一种)
,而且根据这种观点,很容易指出。。。。。。。
刑罚上同态报复的荒诞不经(例如以窃还窃,以盗还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时我们还可以想到行为人是个独眼龙或者全口牙齿都已脱落等情况)。
但是概念与这种荒诞不经根本无关,它应完全归咎于上述那种犯罪和刑罚之间种的等同性的主张。价值这一范畴,作为在实存。。。。。
中和在种上完全不同的物的内在等同性,在契约方面。。。。。
(参照上述①)以及在为对抗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方面(第95节②)
,早已提到了;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对物的观念就从物的直接性状提高到普遍物。犯罪的基本规定。。
在于行为的无限性,所以单纯外在的种的性状消失得更。。。
为明显,而等同性则依然是唯一的根本规则,以调整本。
质的东西,即罪犯应该受到什么刑罚,但并不规定这种。
科罚的外在的种的形态。
单从这种外在的种的形态看来,一方面窃盗和强盗他方面罚金和徒刑等等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等同,可是从它们的价值即侵害这种它们普遍的性质看来,彼此之间是可以比较的。寻求刑罚和犯罪接。。。。。
近于这种价值上的等同,是属于理智范围内的事,业如上述。
如果不理解犯罪及其否定之间自在地存在的联系,不理解关于价值以及两者可按价值进行比较的思想,那么就会(克莱因:《刑法原理》,第9节)在真正的刑罚
①参阅本书第77节。——译者②诺克斯英译本指为第98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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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第一篇 抽象法
中只看到祸害和不法行为的任意结合。
补充(作为报复的刑罚) 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
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
对犯罪进行报复时,这一报复具有原来不属他的、异己的规定的外观。可是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刑罚毕竟只是犯罪的显示,这就是说,它是必然以前一半为其前提的后一半。报复首先会遭到这种非难,即它显得是某种不道德的东西,是复仇,因而它可能被看作某种个人的东西。但是实行报复的不是某种个人的东西,而是概念。
在圣经中上帝说:“复仇在我”
①复这。。。。。
如果我们从报。
个词中得出主观意志的特殊偏好那种观念,那就不能不指出,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
欧美尼德斯②们睡着,但是犯罪把她们唤醒了,所以犯罪行为是自食其果。
现在,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
杀人者的生命。
第102节
在法的直接性这一领域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
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
①《新约全书》,罗马书,第12章,第19节。——译者②希腊神话中司复仇的女神。——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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