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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善和良心571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则是:只要行为人能替某种行为找到任何一种好的理由,。。。。

无论这种理由只是某一神学家的权威,而且行为人也知。。

道其他神学家对这一权威的判断在意见上有极大分歧,这种行为就是许可的,行为人也可感到心安理得。甚至在这种观念中存在着正确的意识,认为类此的理由和权威仅仅提供盖然性,可是这一点似乎已足使行为人心安。。。

理得。盖然性认为一个好的理由只是这样一种性质,即除了这种理由以外还可能并存着其他至少同样好的理由。在这里我们必须承认还有客观性的痕迹,因为作为决定性因素的正是理由。但是因为善与恶的决定是根据。。

许多好的理由,包括上述种种权威在内,而这些理由又。。。。

是很多而互相矛盾的,所以在这里同时存在着这样一个道理:作出决定的不是事物的客观性,而是主观性。这。。。。。

等于说好恶和任性变成了善与恶的裁判员,其结果伦理和宗教心都遭到毁灭。但是盖然论还没有把作出决定的是自己的主观性这一点说成原则,反之,它提出理由是决定性的,已如上述;可见盖然论仍然是一种伪善的形态。

(四)下一个更高阶段是:善的意志在于希求为善,。。。。

对抽象的善的这种希求似乎已经足够——甚至是唯一要。。。。

求——使行为成为善的。因为行为,作为被规定了的希。。。。。

求,具有一定内容,而抽象的善却没有任何规定,所以。。。。

给内容以规定和成分,实有待于特殊的主观性。在盖然论中,自己如果不是一个博学的RévérendPère〔神父〕,就有这样一个神学家的权威替他把一定内容归属于善这一普遍规定下;同样,在这里,每个主体都直接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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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第二篇 道德

身于这种尊严地位,把内容装入抽象的善,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把某种内容归属于普遍物下。这种内容是整个具体行为的一个方面,它还有其他许多方面,而这些方面或许竟会给它一个犯罪的和邪恶的谓语。但是上述我对善的主观规定是在行为中我所知道的善,即善的意。。。。。。

图(第111节)

①。。因此产生各种规定的对立,即从其中之一看来,行为是善的,从其他规定看来它是犯罪的。

所以关于实际行为,似乎也就发生了意图实际上是否善的。。。。。。。。。

问题。但善是实际意图,不仅一般情况可能如此,而且。。

从主体是以抽象的善为决定动机这一观点来说,甚至必然始终如此。如果一种行为出于善良意图——但从其他方面说则被规定为犯罪的和邪恶的——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也当然是善的;看来就会发生一个问题:在这些方面中哪个是最本质的?可是在这里提出这个客观问题。。。。

并不确当,或者更正确些说,这里决定客观的东西的,仅仅是意识本身的主观性。

本质的和善的本来是同义的,两。。。。。

者同样都是一种抽象。

从意志说善的就是本质的东西,从这方面说,本质的东西就应该在于,我的行为在我看来是被规定为善的。

但是把随便一个内容归属于善之下,显然直接由于抽象的善不具有任何内容,它仅仅被归结为指某种肯定的东西而言,即在某一种观点上是有效的东。。。

西,而且在其直接规定上也可作为本质的目的而有效,例

①诺克斯英译本照本书第1版指为第114节,但在附注中仍谓第120节似更适合。——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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