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伦理791
这一规定对人们说来是一种义务。“。。。。。。。。。。。。。。
义务论不是一种哲学科学,它从现存的关系中获取它的素材,并表明这种素材同本人观念的联系,或同到处出现的原则以及思想、目的、冲动和感觉等等的联系。
它还能把每一种义务,在与其他伦理关系相关中、与福利和意见相关中所产生的其他后果作为理由而补充进去。但是一种内在的、彻底的义务论不外是由于自由的理念而是必然的、因此是现实的那些关系在它们全部范。。。。。。。
围内即在国家中的发展。
第149节
具有拘束力的义务,只是对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的善)的冲动,才是一种限制。但是在义务中个人毋。。
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
动的依附状态,在关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在自己内部,并缺乏现。。。。。
实性。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
补充(作为向自由前进的义务) 义务仅仅限制主。。。。。。。。。。
观性的任性,并且仅仅冲击主观性所死抱住的抽象的善。
当人们说,我们要自由,这句话的意思最初只是:我们要抽象的自由,因此国家的一切规定和组织便都成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所以,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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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第三篇 伦理
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第150节
伦理性的东西,如果在本性所规定的个人性格本身中得到反映,那便是德。这种德,如果仅仅表现为个人单纯地适合其所应尽——按照其所处的地位——的义务,那就是正直。。。
附释 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
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
正直是在法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
但从道德观点看,正直容易显现为一种较低级的东西,人们还必须超越正直而对自己和别人要求更高的东西;其实,要成为某种特殊的东西这种渴望,不会满足于自在。。。。。
自为的存在和普遍的东西;它只有在例外情形中才能获。。。。
得独特性的意识。
正直的各个不同方面都同样可以叫做德,因为它们。。。。。。。
都同样是个人的特质(虽然同别人比起来,并不显得特。。
别)。但是关于德的言论,容易迹近空话,因为这种言论尽是讲些抽象的和没有规定性的东西,并且这种言论中的论据和阐明都是对着作为一种任性或主观偏好的个人而提出的。在现存伦理状态中,当它的各种关系已经得到充分发展和实现的时候,真正的德只有在非常环境中。。。。
以及在那些关系的冲突中,才有地位并获得实现。冲突。。
必须是真正的,因为道德的反思可以到处为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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