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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512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近乎男子的性格,而植物则近乎女子的性格,因为她们的舒展比较安静,且其舒展是以模糊的感觉上的一致为原则的。如果妇女领导政府,国家将陷于危殆,因为她们不是按普遍物的要求而是按偶然的偏好和意见行事的。妇女——不知怎么回事——仿佛是通过表象的气氛而受到教育,她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实际生活而不是通过获得知识而受到教育的。至于男子则唯有通过思想上的成就和很多技术上的努力,才能达到他的地位。

第167节

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因为置身在这个关系中并委。。。。。

身于这个关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因此,。。。

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

的真理性和真挚性(实体性的主观形式)。

人格如果要达到在。。。。。。。。。。。

他物中意识到他自己的权利,那就必须他物在这同一中是一。。

个人即原子式的单一性,才有可能。

附释 婚姻,也就是按本质说一夫一妻制,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所依据的绝对原则之一。

因此,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

第168节

其次,婚姻是由于本身无限独特的这两性人格的自由委。。。

身而产生的,所以在属于同一血统、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

这一范围内的人,不宜通婚。在这一范围内,个人相对之间不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格。因此婚姻必须相反地在疏远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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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第三篇 伦理

间和异宗的人格间缔结。

血亲间通婚是违背婚姻的概念的,从。。。

而违背真实的自然的感觉的,因为按照婚姻的概念,婚姻是自由的那伦理性的行动,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天性及其冲动上的结合。

附释 人们有时认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

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并且还把它看做任意缔结的契约。人们有时甚至根据男女人口比数的物质关系来替一夫一妻制找外在的根据,有人光提出幽黯的感情作为禁止血亲通婚的理由。以上这些见解都是以自然状态和法的自然性那种普通观念为根据,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

补充(血亲通婚) 首先,血亲之间通婚已为羞耻。。。。

之心所不容,但是嫌弃这种通婚在事物的概念中就得到了论证。就是说,已经结合起来的,不可能通过婚姻而初次结合起来。

单从自然关系的方面来看,大家都知道,属于同族动物之间交配而产生的小动物比较弱,因为应予结合的东西,必须首先是分离的。生殖力好比精神力所由以获得再生的对立愈是显明,它就愈强大。

亲密、相识和共同活动的习惯都不应该在结婚以前存在,而应该初次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这种发展,其内容愈丰富,方面愈多,其价值也愈大。

第169节

家庭作为人格来说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实在性。它。。。

只有在采取财富形式的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人格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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