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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家庭72

《《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困难,于是任性被赋予优越的地位,以对抗实体性的法(甚至西塞罗——他在所著《义务论》(。。。DeOficis)和在其他作品中到处说着不知道多少关于Honestum〔诚实〕和Decorum〔礼节〕的漂亮话——都作了一番投机,他逐出他的妻子,而用再娶新嫁娘的妆奁来偿还债务)

,那么,这就等于替败坏风尚铺平一条合法的道路,或更正确些说,法律成了败坏风尚的必要条件。

制定继承法而用信托遗赠或指定后备继承人的办法。。。。。。。。。。。

来保持家庭或门楣光辉,不论是排除女儿而只让儿子继。。。。。。。。

承、或排除其他子女而只让长子继承都好,或者一般地使继承人之间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也好,总之,这种制度一方面破坏了财产自由的原则(第62节)

,另一方面,它是以绝对无权获得承认的一种任性为基础的,或更正确些说,是以希望维持这一宗族或家族而不是这一家庭这。。。。

种思想为基础的。但是,不是这一家族或宗族而是家庭。。。。

本身才是理念,而有权获得承认。伦理的形态将由于财。。

产自由与平等继承权而得到维持,因为家庭不会由于相。。

反的情形而得到维持的。

这些制度,好比罗马那样的制度,一般地误解了婚姻法(第172节)。

婚姻完全在于组成一个独特的现实的家庭,同这种家庭相比,一般所谓的家庭,stirps〔家系〕或gens〔氏族〕,只是一种抽象(第177节)

,由于世代相隔,它愈来愈生疏,愈来愈不现实。爱是婚姻的伦理性的环节,作为爱,它是一种感觉,它的对象是现实的当前的人,而不是一种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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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第三篇 伦理

这种理智的抽象之表现为罗马帝国的世界史原则,见下述第356节。

但在更高政治领域中出现的长子世袭权连同不可让与的宗族财产,却不是一种任性,而是从国家理念中产生出来的必然结果。关于这一点见下述第306节。

补充(遗嘱) 在罗马早期,父亲可以剥夺其子女。。

的继承权,如同他可以把他们杀死一样。后来,他再不许这样做了。人们总想把不合乎伦理的东西同它的伦理化之间的这种不彻底性建成一种体系。坚持这种不彻底性就是德国继承法所以是烦难和错误的原因。立遗嘱当然是容许的,但是我们的观点应该是,这种任性的权利必须随着家庭成员的分散和疏远而产生或扩大;其次,用遗嘱造成的所谓友谊家庭,只有在缺乏婚姻所组成的较。。。。

亲近的家庭和缺乏子女时,才能成立。遗嘱一般是跟那些令人生厌和惹人不快的事联系着的,因为在遗嘱中我总是宣布哪些人是我所宠爱的。然而宠爱是任性的,它可用这种或那种不光彩的手法获得,也可能同这种或那种愚蠢的理由相联结,此外,被指定为继承人的人可能因此被要求去做最卑鄙龌龊的事。在英国,异想天开的事屡见不鲜,而与遗嘱相关的愚蠢想法更是层出不穷。

从家庭向市民社会的过渡第181节

家庭自然而然地和本质地通过人格的原则分成多数家。。

庭,这些家庭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而相互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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