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论智德的时间性和空间性721
这并不是由于穷人和施主之间有什么交情,而是由于一方面富,一方面穷,才产生了这种事业。施主固然富而且仁,但是受施者只知其贫穷,至于德与不德则无从知晓。对一个人不详细了解,就不能和他交往,所以扩大救济事业,并不是要和多数人交往,只是仁者散发余财,借以自慰本身的道德良心而已。施主的本意并不是为了他人,而是为了自己。所以,救济事业固然是值得称赞的善举,但是,救济事业的规模愈大,时间愈久,则穷人势必把救济认为理所当然,而不以施舍为德,如果所得的比以前减少,反而会抱怨施主,这种情况简直是花钱买怨。在西洋各国,关于救济问题,在识者之间有很多议论,对其利弊尚未得出结论。
但是归根结底,赠与的方法,除了解受赠人的情况人品和直接赠送以外别无他法。这也是道德不能广泛地施行于社会的一个例证。
根据上述情形看来,能够充分发挥道德的力量,而丝毫不受阻碍的地方只有家庭,一出家门,似乎就一筹莫展了。
但是俗语说,“家庭之间是天下太平的模型”
,这就预示了在几千年或几万年以后,必会出现“天下一家”的局面。
同时,世界上的事物是变动不居进退无常的,就今天的文明情况来看,不能不说它是正在前进过程中。
因此,即使前途是千里迢迢,只要向前迈进一步,就是前进一步。
切不可畏惧前途遥远,而裹足不前。以现在西洋各国的文明和日本的文明相比,也不过是一步之差,学者议论的目的也只是为了争夺这一步而已。
本来,道德只能行于人情所在的地方,而不能行之于法制的领域。法制的效能虽然也能达到人情的目的,但是从它所表现的形态来看,法制和道德似乎是完全相反,互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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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文 明 论 概 略
的东西。法制还有两种区别,有以维持事物秩序的法制,有防止人作恶的法制。违反前者是人的过失,违反后者是人的恶念。
这里所讲的法制,是指以防止人作恶为目的的法制,希望学者不要误解。譬如,为了家庭的生活有个秩序,也可以订立家人必须在早晨六时起床、晚上十时就寝的规则,但这不是为了防止家人的恶念,也不因为违反这个规章就以罪人处理,只是为了全家人的生活方便协商订立的规则,所以并不需要写成书面条文,只是由全家自觉遵守而已。此外,感情亲密的至亲好友之间的金钱借贷也是如此。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上虽然有普遍施行的文书、契约、政府的法律和各种国际条约其中有民法刑法之分,以及为了同时也包括不少维持事物秩序的规定,但从其一般用途来看,显然都是防恶的工具。因为一切法律的精神都是把利害得失同时提出,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去选择。例如,盗窃千两黄金者处以十年徒刑,违约过期十日者罚金百两。这样,把千两黄金和十年徒刑,以及百两罚金和违约十日的利害得失同时提出,使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认为有利的方面。其目的既然如此,可见丝毫不存在道德精神。这种情形,正如把食物摆在饥饿的猫狗面前,而从傍举起棍子威吓着“要吃就打”一样。
所以,单从形式上来看,这中间绝对没有人情存在。
为了彻底分清实现道德的场所和施行法制的场所的区别,举例如下。假设这里有甲乙二人借贷金钱。二人亲密无间,贷者既不以贷与为德,借而不还,也不抱怨。交情之深几乎不分你我,这种交情,完全是以道义为基础的。或者也约定归还期限和利率,并为了备忘还把它写在纸上交给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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