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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智德的时间性和空间性921

《《文明论概略》》

但其交情仍然没有超出道义的范围。

但如果在这字据上盖章,贴上印花,或有保人甚至还索取抵押品,这就超出了道义的范围,双方只是根据法律办事而已。这种借贷关系,是因为不能相信借者是否守信义,只好把他当作不守信义者,如果到期不还就找保人,再不还就向政府控告,请求裁判,或没收抵押品。这就是把利害得失同时提出,和举起棍子吓唬狗的办法。所以,根据法律处理事物的地方,就丝毫不存在道义的影子。不论政府和人民之间、会长和会员之间,卖主和买主之间,债主和债户之间以及在收费教学的教师和学生之间,凡是根据法制相处的,就不能称作道义的结合。

譬如,有两个政府官吏,某甲非常关心公务,勤恳办事,劳累得下班回家后几乎不能安眠;某乙则不然,每天喝酒冶游,不关心公务,然而某乙从早晨八点上班到下午四点下班的办公时间内,也非常勤勉,其工作效果和某甲相似,该说的就说,该写的就写,从未贻误公务,这样谁也不能责备他,而某甲的勤恳也显露不出来。

又如人民缴纳租税,如果政府不催促,就可以不缴,或用赝币缴纳,如果被收下即为经收人的过失;相反地如果错误地多缴了税款,即为纳税人的倒霉。

卖主欺骗,一经购买,即为买主的损失,相反地卖主多找了钱,一经交清,卖主即吃了亏。借钱给人,如果丢失了借据,即为债主的损失。兑换票据,如果过期,即为票据持有者的损失。拾物隐藏起来,如果无人知道,即为拾者的便宜,甚至偷窃他人的东西,不被发觉,盗贼就得了便宜。

从这些情形看来,今天的社会完全成为坏人聚集之所,丝毫看不到道义的痕迹。

只是依靠无情的法律勉强维持事物的秩序罢了。本来内心充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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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文 明 论 概 略

着恶念,但是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不敢见之于行动,走到法律所允许的边缘则不得不停下来,正如在锋利的刀刃上行走一般。多么可怕!

人心如此卑鄙,法律又如此无情,从其外表骤然看来,的确令人吃惊,但是进一步考察产生这种法律的原因,以及它给人们带来的好处,则绝不是无情的,而是今日世界上最完善的东西。法律虽然是为了防止作恶而制定的,但并不是因为天下都是恶人才制定的。因为善恶混淆不清,才制定法律以保护好人。在一万人之中难保没有一个坏人,所以在一万人之中所施行的法律,也不能不按照制服坏人的目的来制定。

正如鉴别赝币一样,如果担心一万圆里有一圆赝币,就不得不把一万圆全部点检一遍,因此,在社会的交际中,即使法律日益繁多,法律的形式似乎无情,但不能因此而轻视法律。

相反地,应该愈加把它巩固起来,愈加严格遵守它。就目前的情况而论,促进世界文明的工具,除了法制以外并无其他更好的办法。厌恶事物的外形,而抛弃其实际效能,是智者所不为的。为防止坏人作恶而制定的法律,并不妨碍好人为善。

在法律繁多的社会里,好人依然可以毫无限制地为善。

不过为天下后世着想,惟有希望日益繁多的法律,能够逐渐丧失其作用。这大概是数千年以后的事,因此,没有理由因为期待数千年的将来,而摒弃目前的法律。必须考察时代的沿革,在从前野蛮不开化、君民一体、天下一家的时代,可以约法三章,并且,仁君贤相关怀人民、忠臣义士舍身以报君王,万民齐受君王之德化,上下各得其所,都是以人情为主,以德导致了太平,根本不依靠法制。这种情况乍一看来,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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