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别的一些关系173
想之用,因此,它们只同人们所常用的意念成比例,同人类所有的思想底沟通成比例,而不同事物底实况和范围成比例;而不同它们底各种关系成比例;而不同人们对它们所形成的各种抽象的观察成比例。他们如果没有哲学的意念,则他们便没有名词来表示它们。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人们何以对他们所不常谈论的那些事物,不造作各种名称。因此,我们就容易想象有些国家何以竟然没有“马”底名词,而在别的国家,何以人们注意马底宗派比注意自己底宗派还加甚,何以他们于各种马底名称以外,竟然还有其亲属关系底名称。
3制度的关系——第三,有时我们所考察的事物关系,乃是根据于人们底行动。
人底行事有时根据于道德的权利、有时根据于能力、有时根据于义务。就如一个司令就是有权力支配军队的一个人,而司令所统辖的军队就是必须服从某个人的一些武装的人们。又如市民就是在某个地方具有某种特权的一个人,这些关系都依靠于人在社会上的意志和合同而定,因此,我叫它们为制度的(instituted)
,或自愿的。它们和自然的关系区别之点,就在于它们大部或全部可以同它们所属的那些人分离开——虽然具有这些关系的各种实体仍然存在不变。这些关系虽然都是对待的(亦同别的一样)
,虽然都包含着两个以上事物底关系,可是这些事物之一,往往因为缺乏相对的名词,不能表示这种关系,因此,人们便不常注意这些关系,而且常常忽略过它们。[奇+书+网]就如一个恩主和一个食客是容易被人认为有关系的,可是一个“警察”
,或一个“执政”
,在一听之下,并不容易被人认为是有这种关系的。
因为执政和警吏虽然有统治别人的权力,虽然与他们发生了关
-- 390
273第 二 卷
系,正如恩主与食客,司令与军队似的,可是在他们统治下的那些人们并没有特殊的名称,来表示统治与被统治的那种关系。
4道德的关系——第四,我们常以一条规则来考察、来判断人类底自愿动作,看看它们同这个规则是否相契,这样就又发生了另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我想可以叫做道德的。。。
(moral)
关系,因为它可以指示我们底道德的行动。
这种关系是很值得我们考验的,因为在知识底各部门中,我们在这种知识方面是极其应当得到确定的观念的,并且极其应当避免混淆和纷歧的。人类的各种行动,如果同其各种目的、对象、习俗和环境,形成了独立的复杂观念,它们就成了许多混杂的情状(我们已经说过这一层)
,而且它们大部分亦往往得到相当的名称。我们如果假设感激之心是指人们敏于承认、敏于答报所受的恩惠而言;多妻主义是指一个人有两个以上的妻而言;则我们在心中形成这些意念时,便发生了两个确定的混杂情状底观念。不过关于我们底行动,我们只有各种确定的行动观念是不够的,只知道某些观念底集合体有某些名称是不够的。我们除此以外,还有更重大的一层关顾,我们还更该知道,这样组成的各种行动,在道德方面,是善的或是恶的。
5道德的善或恶——我们已经说过(第2卷,第20章,第2段;又第21章,第42段)。善和恶只是快乐或痛苦,或是能致快乐或痛苦的东西。因此,所谓道德上的善恶,就是。。。。。。
指我们底自愿行动是否契合于某种能致苦乐的法律而言。它们如果契合于这些法律,则这个法律可以借立法者底意志和
--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