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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别的一些关系773

《《人类理解论》》

的那种能力——这正是法律底必需条件。不过我想,人如果以为奖赞和贬抑不足以成为很强的动机,不足以使人适应同他们往来的那些人底规则和意见,则他似乎很不熟习人类底天性或历史。他如果一留心观察,就会看到,人类大部分纵不以这种风尚法为规制自己行为的唯一法律,亦以它为主要的法律。因此,有些人们虽在其侪辈间保持令誉,可是并不稍留心于上帝底法律或官吏底法律。破坏了上帝底法律,虽然会遭到刑罚,可是有些人,或者大多数,并不认真反省这回事;至于那些能反省的人,则许多人在破坏那种法律时,总想着将来可以缓和、将来可以补偿那种破坏。至于破坏国法后所应得的刑罚,则人们往往希望或者可以幸免。不过人如想同其侪辈来往,而且欲取好于他们,则在他触犯了他们底风尚和意见以后,并不能逃掉他们底刑罚,并不能逃掉他们底责难和厌恶。万人中亦没有一人会挺着项、厚着颜,在受了交游底不断的憎恶和鄙弃以后,仍有勇气往下过活。一个人如果在其特殊的社会内,受着不断的鄙视和非议,则他如果能安心在其中生活,那就是一个奇怪而不寻常的人了。孤寂是许多人所追求的,而且他们亦竟会安于这种生活。但是任何人只要对于自己还有人底思想或感觉。则他一定不会尽管忍受惯熟的朋友们底厌恶和非难,而安心过活下去。这种担子是太重的,人类并不能负担得起。一个人如果一面又爱朋友,一面又不在意伴侣底鄙弃和轻视,则他可以说是醇乎其醇的矛盾。

13这三种法律就是判断道德善恶的规则——这三种法律——第一为上帝底法律、第二为政治社会底法律、第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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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第 二 卷

风尚底法律或私人惩责底法律——就是人们往常用以度量自己底行动的。他们在判断自己道德的邪正时、在称自己底行动为善为坏时,就是以这三种法律中之一为其尺度的。

14所谓道德就是各种行动和这些规则的关系——我们按照这些规则之一(就如试金石似的)

,来考察我们底自愿行动、来考验它们底善恶,并且要给它们以相当的名称(这些名称就是我们给它们所定价值底记号)。

不论这种规则是由国家底风尚来的,或是由立法者底意志来的,人心总容易看到任何行动同这个规则的关系,并且可以判断,那种行动是否与那种规则相契合。

因此,它就得到善底观念和恶底观念。

所谓善就是说一种行动同那个规则相契合的、所谓恶就是说一种行动同那种规则不契合的。因此,善恶就被人叫做道德上的邪正。

这个规则不是别的,只是一些简单观念底集合体,所谓与规则相契合,就是说,我们要规制自己底行动,使属于行动的各种简单观念,与法律所需要的各种简单观念相应。

因此,我们就看到,道德的存在和意念是建立在,并且归结于感觉和反省所传来的那些观念的。我们如果一思考谋杀这一。。

个名词所代表的那个复杂观念,并且把它分拆开,观察它底一切特殊情节,我们就会看到,那些情节亦只是感觉和反省传来的一些观念底集合体。第一点,我们借着反省自己底心理作用,可以得到“意志”

、“考虑”

、“预谋害人”或“欲人之祸”等等观念;还可以得到“生命”

、“知觉”

、“自动”等等观念。第二点,我们借着感觉,可以得到由“人”传来的那些简单而明显的各种观念底集合体,并且观念到我们借某种行动把他人底知觉和运动消灭了。这些简单的观念是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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