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别的一些关系973
在“谋杀”一词以内的。我如果看到这些简单观念底集合体,合乎我底国人底称赞,或不合乎他们底称赞,我如果看到,这个集合体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值得称赞的,或不值得人称赞的,则我便叫它为有德的(。。。virtuous)
,或恶劣的(vicious)。我如果以崇高而不可见的上帝底意志为我底规则,并且假设某种行动是为上帝所奖励的,或为上帝所禁止的,则我便叫它做善的或恶的、罪孽或职责。我如果再把这种行动同民法——国家底立法权所定的规则——比较,则我便又叫它是合法的或不合法的、犯罪或非犯罪。因此,我们就看到,道德行动底规则不论是由何处得来的,而且我们心中所形成的德性或罪恶底观念,不论是依据于什么标准的,而这些观念仍是由简单观念底集合体所形成的,这些简单观念原来仍是由感觉或反省来的,而且它们底邪正,是看它们是否契合于一种法律所拟的模型而定的。
15要尽当地来考察道德的行动,则我们应当在两方面来考察。第一就是要考察它们本身,并且在考察时,把它们认为是由简单观念底集合体所形成的。就如昏醉和谎言就是表示号称为混杂情状的一些简单观念底集合体。在这种意味之下,它们就同马之饮水、鹦鹉之说话,一样是积极的、绝对的观念。第二,我们应当考察我们底行动是好的、是坏的、还是中性的。在这方面,它们都是相对的,因为行动之为好、为坏、为有规则或无规则,就是看它们与某种规则相契合或不相契合。这些行动既和一个规则相比较,而且因此得了名称,因此,它们就进入于关系之中。就如“你同一个人挑战”
,这种战争就是一个确定的绝对的情状或特殊的行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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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它可借其特殊的观念同别的行动有所区别;这就叫做对打(dueling)。
这种行动若以上帝底法律为衡,则它便可以叫做罪孽;若以一些国家底风向为衡,则它可叫做德性和勇敢;若以一些政府底民法为衡,则它又成了大罪。
在这种情形下,绝对的情状本身有一种名称,另外在以法律为参考时又有一种名称。行动方面这种区别亦同在实体方面一样,都是容易看出的(就如“人”这一词是指事物本身的,“父”这一名是指他同别人的关系的)。
16行动底各种名称往往错领了我们——不过行动底绝对观念和其道德的关系,往往合拢在一个名称以内,而且我们往往用同一个字来表示一种情状(或行动)同其道德的邪正,因此,我们便少注意行动所发生的关系;因此,我们便不常分别行动底绝对观念和它同规则的关系。人们因为常把一个名词中所包括的这两层观察混淆了,因此,那般易于感受声音印象的人们,往往鲁莽地认名称就是事物,并且往往在判断行动时发生了错误。你如果不经别人底允准,就背着他把他底东西拿去,那就叫做偷。不过这个名词又常表示那种行动在道德方面是败坏的,并且常表示那种行动是与法律相抵触的,因此,人们往往在一听到偷字以后,便以为那种行动是坏行动,并且以为它和公道法则相矛盾。但是你如果暗中把一个疯人底刀子偷了,以求避免他底行凶,则这种行动虽然亦正可以叫做偷——偷字是这种混杂情状底名称,可是我们如果以上帝底法律来衡量它,并且以那种崇高的规则来思考它,则它便不是罪孽或过失——虽然偷这个字常含着过失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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