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普通名词51
必含事类和种差“的那个规则是从那里起的,这个例证已经明白地给我们指示出,这个规则并不是必然的,而且我们纵严格地遵守它,亦并无多大利益。因为所谓定义只是用别的一些文字来解释一个文字,使人了解那个文字底意义或其所表示的观念,可是语言并非按照论理学底规则创造出的,因此,每一个名词底意义并不能都精确明白地为其他两个名词所表示。经验已经明白指示我们这一点,而且创立这个规则的人们,亦并不能首尾一贯,他们所下的定义很少能够契合这个规则。不过关于定义,我们可以在下一章详为解说。
1总相和共相只是理解底产品——再返回来说概括的名称,则我们又看到,总相和共相不属于事物底实在存在,而。。。。
只是理解所做的一些发明和产物,而且它所以造它们亦只是为自己底用途,只把它们作为一些标记用,——不论是字眼或观念。我们已经说过,字眼所以成为概括的,只是因为它们是概括观念底标记,而且可以无分别地应用在许多特殊的事物上;我们还说过,观念所以成为概括的,只是因为它们能表象许多特殊的事物,不过各种事物自身并没有普遍性,而且那些字眼和观念底意义虽是概括的,可是各种事物底存在都是特殊的。因此,我们如离了个体,则所余的共相只是我们自己底产物,它们所以有概括的性质,只是因为它们可以被理解所变化,来指示或表象许多个体。因为它们所有的意义,不是别的,只是人心在它们上所加的一种关系。
12抽象的观念形成了事类和物种的本质——其次的问题,就是要考察,概括性的名词所有的意义是什么样的。因为我们一面看到,它忙并不只表示一个特殊的事物,因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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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第 三 卷
是那样,它们就不是概括的名词,而成了特指的名称。而在另一面,则我们又看到,它们亦并不表示一种复数,因为要是如此,则抽象的人字与人们二字便会表示相同的东西,而文法学者所谓数目底区分,亦就多余而无用了。因此,概括性的名称所表示的,只是一类的事物,而它们所以能够如此表示,却是因为它们各各是人心中抽象观念底标记。许多事物如果都同这个观念互相符合,则它们便归类在那个名称以下,或者也可以说是属于那一类的。因此,我们看到,所谓种差底本质,并不是别的,只是一些抽象的观念。任何事物所以属于某一种,只是因为它有那一个种底本质,而它所以配得到那个名称,亦只是因为它能同那个名称所表示的观念互相契合,因此,具有那种本质,和具有那种契合,就是一回事;因为属于某一个种,和有权利配称为某一个种,那正是一回事。就如说,“要当一个人”
,或“属于人种”
,正和“有权利配称为人”
,是一回事。同样,要当一个人,或属于人种,亦正和具有人底本质是一回事。我们知道,任何事物如果不与人字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互相契合,则它不能成为一个人,亦不配有人底名称。同样,任何事物如果不具有人种底本质,则它亦不能成为人,亦不配有人底名称。因此,我们就可以断言,那个名称所表示的那个抽象观念,和那个种底本质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就可以说,物种底本质,和事物底分类,都只是理解底产品,因为只有它能抽象,能形成那些概括的观念。
13它们虽是理解底产品,可是亦以事物的相似关系做基础——人们并不要以为我忘了,自然在产生事物时,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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