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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定理532

《《人类理解论》》

7第四点,在实在的存在方面,我们全没有自明的命题——第四点,说到实在的存在,则它除了同“自我观念”和“第一存在者”

first

being底观念有联合而外,并不与我们任何其他观念有联合,因此,我们在一切别的事物底实在存在。。。。

方面,既没有解证的知识,更没有自明的知识。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便无公理可言。

8这一类公理并不能十分影响我们底别的知识——其次,我们还可以考察,这些公认的公理在知识底别的部分上有多大影响。

经院中有一些确立的规则说:“一切推理都是由预知和预觉来的”

,而且这些规则似乎以为一切别的知识底基础都是奠定在这些公理中的,似乎以为它们都是人所预知的。。。

他们这种说法,在我看来,有两种意义,第一就是,这些公理是人心最先认识的一些真理,第二就是,我们知识底别的部分都是在它们上边建立着的。

9它们所以无大影响,乃是因为它们不是我们首先认识的真理——第一点,我们根据经验知道,它们并不是人心首先认识的真理;这一点是我们在别处已经说过的(第一卷,第二章)。人人都可以看到,一个儿童先知道了,一个生人不是他底母亲,他底乳瓶不是他底杆子,然后慢慢才能知道,一件事物不能同时是此物而又不是此物。人人都可以看到,在数目方面,人心先完全熟悉了,相信了许多真理,然后慢慢才思想到数学家在辩论中有时所提到的那些概括的公理。这个理由是很明显的;因为人心所以能同意那些命题,既是因为它看到它底各个观念底契合或相违正是和文字所肯定的或否定的是一致的,而且是因为它知道每一个观念就是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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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每两个清晰的观念不是同一的观念;因此,各种自明的真理,只要其所含的观念是人心所首先知道的,则那些真理亦是首先为人心所知道的。但是,首先存在于人心中的观念,分明是特殊事物底观念,有了这些特殊的观念,人心才慢慢得到少数概括的观念。因此,这些概括的观念是由感官所习见的物象得来,以概括的名称确立于人心中的。

因此,我们是先接受了,分辨了特殊的观念,然后才能对它们得到知识;较小程度的类观念或种观念,则是跟着特殊的观念来的。

因为抽象的观念,在儿童们或未受训练的人看来,并不如特殊的观念,那样明显,那样容易。成年人们所以看它们是容易的,只是因为熟惯的缘故,因为我们如果仔细一反想概括的观念,我们就会看到,它们只是人心底虚构和造作而且它们带有相当困难,呈现于心中时并不如我们常想的那样容易。

若举三角形为例,则我们都知道,要想形成三角形的类观念(这还不是最抽象,最概括,最困难的观念)

,非需要一些辛苦和技巧不可,因为这个三角形观念不是单单斜角的,直角的,等角的,等腰的,不等边的;它是俱是而又俱非的。实际说来,它是一种不完全的东西,是不能存在的;在这个观念中,各种差异而互不相容的观念底各部分都混杂在一块。

真的,人心在这种不完全的状态下,为便利传达、增加知识起见,常要急不暇择地求助于那些观念,因为它天然就倾向于这两种目的。不过我们正有理由猜疑这些观念只是我们缺点底标记了:至少这亦足以指明,最抽象,最概括的观念不是人心最初所熟习的,亦不是它底最初的知识所由以成立的。

10因为我们知识底别的部分,并不依靠于它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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