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定理732
二点,由前边所说的话得出的分明结论就是:这些受人赞美的公理并不是其他知识底原则和基础。因为事实上既然有许多别的真理同这些公理一样自明,而且有许多真理是在我们知道这些公理之前先已知道的,因此,那些真理就不可能是其他一切真理所由以演绎出的原理。我们所以知道一加二等于三,果然能够是凭着“全体等于分子之和”这样一些公理么?许多人虽不曾听到或想到人们用以证明一加二等于三的那个(或别的)公理,亦能知道一加二等于三,而且他底知识底确实程度,正和一个人知道“全体等于各部分总和”这个公理或其他公理似的。他们所以知道这一层,都是根据于同一的自明性底理由。因为不论有无这些公理,而那些观念底性质在他们看来是一样明显,一样确定的,因为这种性质是不用证明就可以为人所见到的。他纵然先知道了全体等于各部之和,他亦不能把“一加二等于三”这个命题知道得更为明白,更为确实些。因为“全体”和“部分”等等观念纵然较有优势,可是它们仍是较为含混的,仍是不易确定在人心中的,至于一,二,三,三个观念则正与此相反。人们既然主张,除了那些概括的原则自身以外,一切知识都依靠于概括的,天赋的,自明的原则,因此,我就可以问他们,“有什么原则可以证明,一加一等于二,二加二等于四,三乘二等于六呢”?这些命题自然是不经证明就能为我们所知道的,因此,我们看到,一切知识或者都不依靠于预知的,概括的公理(就是所谓原则)或者这些命题就都是原则。但是这些命题如果都是原则,则大部分的列数都成了原则了。我们如果以为我们关于一切清晰观念所形成的一切自明命题,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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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第 四 卷
原则,则人们在各时代所发现的原则底数目会成为无限的,至少亦会成了不能数的,而且有许多这些天赋的原则是他们终身所不知道的。但是不论这些真理出现于人心中的时期为迟为早,而我们确乎知道,它们所以为人所认识,只是因为它们底本有的明显性,而且它们是完全独立的,并不能为别的真理所证实,所证明。不但如此,而且较特殊的更不能为较概括的所证明,较简单的更不能为较复杂的所证明,因为较简单而较不抽象的真理,是最寻常为人所了解的,而且人们知道它们亦是较为容易,较为在先的。但是不论哪些观念是最明白的,而我们依然知道,一切命题底明显性和确实性所以能成立,只是因为人们能看到同一观念就是同一观念,并且确乎知道,两个差异的观念就是两个差异的观念。因为一个人底理解中如果有了一和二底观念,黄和蓝底观念,则他便确乎知道,一底观念就是一底观念,不是二底观念,黄底观念就是黄底观念,而不是蓝底观念。因为一个人心中如果有了清晰的观念,则他便不能把它们混淆了;倘或不然,则他底观念同时是淆乱的,同时又是清晰的,那就成了一个矛盾。我们底观念若不清晰,则我们底官能便无功用,而且我们亦就根本得不到任何知识。因此,不论哪一个观念自相肯定,不论哪两个完全清晰的观念互相否定,而人心在了解了那些名词以后,一定不能不同意那些命题是确乎真实的,而且在同意时,亦不疑虑,亦不需要证明,亦不顾及由较概括的名词所组成的那些命题——就是所谓公理。
1这些概括的公理有什么功用——那么我们应该怎么说呢?这些概括的真理竟然会无功用么?决不会的;不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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