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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定理142

《《人类理解论》》

既然建立起经院来,而且各科学方面都有教师来以他人所发现者教人,因此,他们就往常应用各种公理,或奠定一些自明的命题。他们既把这些命题确立在他们学生底心中,使他们认这些命题为无可致疑的真理,因此,如果有特殊的例证不是他们学生心中所熟悉的(如他们所谆谆教人的那些概括的公理)

,他们便要借机应用自明的命题,使学生们相信那些特殊例证中的真理。

不过这些特殊的例证,在仔细反省之后,对于理解是一样自明的,正如人们用来证实它们的那些概括的公理是一样的:而且原始发明者也是在那些特殊的例证中发见真理的,并不曾求助于这些概括的公理。因此,任何人只要肯注意考察那些真理,亦一定能发现出它们来。

现在我们可以谈论各种公理底实在用途。

(一)

在已经达到的科学范围内,我们如果用普通方法把科学教人,则这些公理是有用的(如前所说)

;不过我们要想促进科学,则这些公理是没有什么用处的。

(二)在争辩中,我们可用它们来平息固执的争论者,并且使那些争论得到一个结束。我想,这种用途是由下述的途径来的,至于它究竟是否如此,那我就请读者来考察了。经院中既以能争善辩为人的才能底试金石,并且以它为知识的标准,因此,谁能固守阵地,他们就把胜利归之于谁;谁是后息者,他们就以谁为争论胜利——不是主张胜利。不过照这样,则在棋逢对手将遇良才,将没有最后的决定,因为一造永会找到中间名词medius

terminus来证明任何命题,另一造会永远反对大前提或小前提(不论有无真正区分)。

为避免来回争辩,落于三段论式的圈套内起见,所以经院中便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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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第 四 卷

用了一些概括的命题(多半是自明的)。

这些命题既是一切人所公认的,因此,人们便看它们为真理底一般标准,而且争辩者之间如无建立了别的原则,则他们还要以这些命题为原则,使人不得超过这个范围;使两造之人都不得抛弃它们。

这些公理既然得到“原则”底尊号,使争辩者不得退出这些界限以外。因此,人们就误认它们是一切知识底来源,而且以它们为一切科学底基础。因为他们在争辩中,达到这些公理中任何一种时,便停止住,不再往前进步——他们底问题就决定了。不过我们已经指示出这是一种很大的错误了。

经院中这种方法,既被人认为是知识底泉源,因此,即在经院以外的日常谈论中,人们亦往往应用这些公理来止息争辩者底利口。强辩者既然反对这些概括的自明的原则,因此,人们如果不屑与他们辩论,很能得到人底原谅,因为任何有理性的人们,只要一思想到这些原则,都是不得不承认它们的。

不过这些公理在这里的用处,仍只是在止争息辩。

在这些情形下,我们纵然提到它们,那亦并不能指教人什么事理。这种教人的职务,已经由辩论中所用的那些中介观念所完成;不过那些观念底联系,离了那些公理底帮助亦可以为人所知晓,因此,人们在提出公理之前,辩论在未达到第一原则之时,我们已经把真理知晓了。人们在辩论中如果只是意在找寻真理,而并不是在争求胜利,则他们在未达到第一原则之时,早该抛弃了错误的观念。因此,这些公理底用处,只在防止人底执拗,实则他们如果存心坦白,早该就屈服了的。不过人们在未受了挫阻之时,在未达到自相矛盾的地步之时,在未曾被人指出自己违犯了确立的真理之时;经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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