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定理342
的辩论规则总是允许鼓励他们一直反对抵抗自明的真理,因此,我们正不必惊异,在普通谈话中,不能他们所采取的问题底哪一造是真是伪,他们总要固执坚持(即在被人说服以后)
,达到不能再躲闪的地步,而并不以为耻,因为这些做法正是经院中所认为能干和光荣的。这种探求真理和知识的途径,不能不说是很奇怪的,因此,人们只要有理性,不曾为邪教所污染,一定不会相信它可以被爱护真理,研究宗教(或自然)
的人们所接受;而且人们若以宗教和哲学底真理教导愚昧而未信服的人们,则他们亦不会把这个方法采用于其学校中。这种求学的方法委实能使青年人底心理不再真实地探求真理,爱慕真理,不但如此,而且会使他们根本怀疑是否有真理其物,至少亦会使他们怀疑真理是否值得固执。不过这一层,我现在且不加以论究,我只可以说,除了少数地方而外,并没有人以为这些公理是建立科学底基础,是推进知识的大工具,因为只有少数地方,曾把逍遥哲学采用于经院中,多少世纪以来,只以口角底艺术教人,而却未曾于世界稍有供献。
我们已经说过,这些概括的公理在争论中因为能止息强辩者口吻,所以是很有大用的;不过我们却不能用它们来发现未知的真理,或助进人心来探求知识。因为谁曾把自己底知识建立在“凡存在者存在”这个概括的命题上,或“一物不能同时存在而又不存在”这个概括的命题上呢?谁以这些公理为科学底原则,进而演绎出一套有用的知识系统呢?自然,错误的意见往往是含有矛盾的,因此,这些公理很可以做为试金石,指示出它们底去向来。但是这些公理虽然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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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揭发推论底荒谬,或意见底错误,可是说到启发人底理解力上,它们底功用是极其渺小的。我们很容易看到,人心在其知识底进程中,并不能得到这些公理底帮助;而且我们纵然不曾想到这两个概括的命题,我们底知识亦不会减少,亦不会减低其确定性。这些公理诚然有时在辩论中可以止息了强辩者底口吻,因为它们可以指示出人们所说的荒谬之点来,并且使他们觉得要违反举世和自己所共认为真的事理,那不能不是一种羞耻。但是要指示人底错误是一件事,要使他得到真理,那又是一件事。因此,我很希望知道,这两个命题能教人以什么真理,而且我们以前所不知的东西是否只有借助于它们底影响才能为我们所知。不论我们根据它们作何种推论,它们只是同一性方面的断言,而且它们纵有些小影响,亦只能限于同一性方面。不过在同一性或差异性方面,每一个特殊的命题自身都是很确定的,很明白的(只要我们稍一注意它)
,正如这些概括的命题似的。只是这些概括的命题,因为能适用于一切情节下,因而更为人所注意,所传播罢了。
至于别的概括性较小的命题,则它们许多都只是一些口头的命题,它们所教给我们的,只是各种名称相互的关系和意义。
就如“全体等于各部分总和”这个命题,究复能教我们以什么实在的真理呢?那个公理中所含的意义,不是“全体”这一个名词自身所表示出的么?人只要知道“全体”二字表示着由其一切部分所成的一种东西,他就知道全体是等于其一切部分的。根据这个原理,我们亦照样可以说:“一座山高于一个谷”等等命题是公理了。不过数学家所以在开始传授其科学时,把这一类的公理置于其系统之前,那并不是没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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