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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思维理智时期332

《《哲学史讲演录》第四卷》

是我们偶然地制造出来的,仅仅是主观的。我们把普遍性与必然性结合到一起,这一种普遍性其实不过是习惯。因为我们经常看到某些后果,于是我们就养成了一种习惯,把这种联系看成一种必然的联系。因此,所谓必然性乃是一种偶然的联想,是习惯养成的。

至于普遍性,情形也是一样。我们知觉到的,是一些个。。。

别的现象、感觉。知觉瞬息万变,此时是这样,以后就是另一样。我们虽然可以屡次地、多次地知觉到同一个规定,可是那始终还是离开普遍性很远;普遍性是一个不能由经验提供给我们的规定。——如果我们把经验理解成外在的经验,那就可以说,休谟的这种说法是一种完全正确的说法。经验感觉到某物存在,可是尽管如此,普遍物仍然不在经验中。

事实上,感性存在本身正是那种被认为浑然的、与他物没有区别的东西,可是,感性存在同时又是自在的普遍物,也就是说,它的这种浑然无别性并不是它的唯一的规定性。——休谟把必然性、把对立面的统一十分主观地看成了习惯;他无法在思维中更深入一步。

(1)习惯是意识中的一种必然的习惯,就这一点而论,我们在其中看到了这种唯心论的一般原则;(2)但是必然性却被他设想成一种完全偶然的,毫无思想、毫无概念的东西。

这种习惯既存在于我们对感性自然的看法中,也存在于我们对法律和道德的看法中。法律概念和道德概念也是建立在一种本能上,建立在一种主观的、同时又多方面受幻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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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哲学史讲演录

配的道德感上的。

①用怀疑论的方式,可以举出正好相反的例子来。

休谟从这个方面考察了法律、伦理和各种宗教规定,驳斥了它们的绝对有效性。就是说,如果假定了我们的认识是来自经验的,我们只能把得自经验的东西当作真的,那么,我们的确可以在我们的感情中发现这样一种心情,例如认为凶手和窃贼必须受罚,而别的人也有这种心情,于是这一点就变成了普遍有效的。可是休谟和古代怀疑论者一样,求助于各个民族的意见不同: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被视为正当的事情是不同的。

②就有那么一些人,在这种场合,并不感到偷窃是不正当的,例如拉栖代孟人,或者南洋群岛的那些所谓淳朴居民,就是这样。

一个民族认为不道德、可耻、违反宗教的事情,别的民族并不认为如此。由于这样的事情是以经验为基础的,所以一个主体形成这种经验,在自己心里发现这种感情,在自己的宗教感情中发现神具有这种形象、这种规定,另一个主体则对此形成另一些经验。因此,如果真理是建立在经验上的,普遍性、自在自为的有效性等规定就是来自别处,就不是经验所能证明的。所以休谟把这种普遍性和必然性仅仅解释成主观的,并不说成客观存在的。这样一种主观的普遍性就是习惯;我们养成了一种习惯,把这件事认为正当的、道德的;这件事对我们有一种普遍性,不过只是主观的普遍性,——另一些人则有另一些习惯。——对

①《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四卷,包括一篇《道德原则探究》,第一节,第4页,附录一,第170页。

②布勒:《近代哲学史》,第五册,第一部分,第230—231页;参看休谟:《关于若干题目的试论和论著》,第三卷,第十二编,第二部分,第221页;第四卷,《道德原则深究》,第四编,第62—65页;《一篇对话》;第235—236页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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