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953
就内容说是无条件的,正如第二个原则就形式说①是无条件的一样。这第三个原则是前两个原则的相互规定,在这种规定里自我限制非我。
①“自我和非我两者都被自我所设定,并且在自我内被设定为彼此可以互相限制,这就是说,从而使一方的实在性扬弃另一方的实在性,”
①不过“只是部分地扬弃”
;只有这样才可能有综合和推演。自我限制非我,非我为自我而存在;自我设定非我于自我之内,自我设定非我与自我相同一。这样自我就取消了非我的不同一性,取消了非我的非我性,这就是说,自我限制了非我。这种对于非我的限制,费希特是这样表达的:“我在自我之内设定一个部分的非我与一个部分的自我相对立;”一方可以受到另一方的限制。
①我所掌握的整个领域不是一,而是二。这整个领域应该是自我,不过我设定这领域是可分的,因为其中存在着非我。
同时我也取消了非我(技照第二个原则)的整个领域,并且把非我设定为可分的。这就是〔充足〕理由原则“
,或者实在。。
性与否定性的联系,限制性;这是综合原则,它包含为非我。。。。。。。
所限制的自我,为自我所限制的非我。
②真正讲来,在前面两个原则里还没有包含这种综合。所以在这里也和在康德那里一样,存在着同样的二元论,虽说这只是〔同一〕自我的两个行动,虽说我们仍然完全站立在自我之内。于是自我与非我之间的多种多样的关系就提供出各种范畴,如实体性、③因果性④等。——这三个原则一提出,就已经取消了知识的内
①同上,第28—30页。
②同上,第14、23、48、76页。
③《全部知识学基础》,第76页。
④同上,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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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哲学史讲演录
在性。
这种限制对我来说可以有两种方式。在限制里两者都受到否定。有时其一是被动的,有时其他是被动的。在这个限制过程里,(a)
有时自我把非我设定为能限制者,而把自身设定为被限制者,在这里自我把自身设定为必然具有一个对象:我知道我是我,不过被一个非我所决定;在这里非我是能动的,自我是被动的。其次(b)与此相反:我是能限制者、能扬弃对方者,非我是被限制者。我知道自己是完全能决定非我者,自我是非我本身的绝对原因。
前一方式是理论理性、理智的原则,后一方式是实践理性、意志的原则。
①所谓意志就是我意识到自己是对象的限制者,所以我在这里对于对象采取能动的态度。理论的原则是说,对我说来,是对象,所以我被非我所限制。在这里我们说:这对象在我前面,它决定我。在自我与非我之间有一种相互决定、限制的关系。有时我限制非我,有时我又为非我所限制,——这就是理论的原则,当我进行直观时,自我是一个内容;并且我是这样被决定,恰好要把这个存在于我外面的内容接纳在我之内。大体讲来这正是康德所说的经验,无论叫做自我也好,叫做〔感觉〕材料、内容也好。在费希特这里就是非我,这个非我使自我受到决定。有时自我是被决定者,但有时,由于自己保持自己,自我又是能决定者,因为它是能思维者。
②
一直到这里都讲得很出色,于是人们不禁期待费希特进一步指出对方〔非我〕如何返回到绝对的自我意识。
但是,一
①同上,第52—56页。
②同上,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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