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753
我本身是直接地确定的,一切别的东西对于自我也必定成为确定的;它应该是我对我自己的联系。这内容在自我内应该有所转变,〔转变成属于自我的〕,以致在其中我只具有我的规定。
在这个根本命题里,第一,还没有表达出任何差别。这里虽然有主词和宾词〔的差别〕,但这只是对我们而言,当我们反思这命题,区别这命题时,对我们说才有主、宾的差别,——这命题本身是没有差别,也没有真实内容的。
第二,这个根本命题诚然是直接得到确认的,是自我意识的确认,然而自我意识也同样是意识,它也同样确定地知道其中有他物存在,——它与他物相对立。第三,正因为这个根本命题的确定性本身没有客观性、并没有有差别的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它与一个他物的意识相对立,所以它本身没有真理性。——这个根本命题是抽象的,它不包含差别在它里面。
它只是形式地具有一个内容:它是有缺点的,因为它应该包含内容。但是内容这一规定又怎样进入的呢?
(2)因此费希特有必要设定第二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
提供内容和差别。这一原则就形式说是无条件的;但其内容是有条件的,它不属于自我。
①这第二个原则是在第一个原则之下提出来的,①就是:“自我设定一个非我与自我相对立”
②。。;这里面就设定了某种不同于绝对自我意识的他物。这条原则里也具有形式、联系;但是它的内容是非我、与自我不同的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17、2,19—20页。自我以外的新东西。所以说,我们前面就先有了一个仅仅为自我所占领的范围;然后我面前才有非我作为对象。②同上,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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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哲学史讲演录
他物。这条原则之所以是独立的,乃因为作为内容的非我是独立于自我的;或者反过来说,由于它具有不能从第一原则里推演出来的对立的形式。因为这里已经与推演无关。我设。。
定一个他物与自我相对立,〔这无异于说,〕设定自我同时又取消对自我的设定。这个非我是一般的客体、对象、与自我相反对的东西、自我的否定物。这个他物是自我的他物、自我的否定者;所以当费希特把它称为非我时,他找到了一个很好的、适合的一贯的术语。
人们曾说过许多嘲笑自我和非我的话;这是一个新的名词,因而我们德国人立刻就对它感到奇怪。法国人也说Moi〔我〕和Non-Moi〔非我〕,却并不觉得可笑。
在这个原则里,〔对非我的〕设定是属于自我〔的活动〕;非我是独立于自我的。于是我们就有了两方面:自我(自我意识)
,以及我在其中与之相联系的一个他物。对立的形式是不能从第一个原则推演出来的,虽说这种推演仍然是必要的。因此这第二个原则说:自我设定自我作为受限制的,作为非我。
费希特说,这第二个原则也与前一原则一样是绝对的,就一方面说,诚然受第一个原则的制约,即非我被接纳在自我之内,自我使非我与自己相对立,非我是我的对方;但是,这个原则中所包含的否定物仍然是某种绝对的东西。这第二个原则一方面是有条件的,因为自我已经在第一个原则里〔被设定〕了。但非我却是此外还有第三个原则,在这里我现在区分出自我与。。。
非我,这是两者的综合①理由原则①。。,是〔充足〕。。,这个原则
①《全部知识学基础》,第34,31,23,27,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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