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最近德国哲学573
的身体,不是别人的身体。别人也可以进行活动、发生作用,而不必通过它使我行动。只有通过别人的影响,我自己才能够有活动,并且表现为可以受到他人尊敬的有理性的存在。
在我做出行动以前,他人可以直接地把我当作理性的存在来对待,我,在他看来,可以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
这就是说,我的形象必须凭它在空间中的单纯存在而起作用,而无须我作出行动,这就是说,我的形象必须是可以看得见的。有理性。。。。。。
存在之间不须彼此作出行动即可以发生相互影响。这样就必须设定有精微的物质,来接受单纯的、静止的形态的影响。
于。。。
是光以及空气就推演出来了。“
①。。。
这种推演仅只是从一个规定到另一个规定的外在进展,近似按照普通目的论的考察方式,说植物和动物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滋养人。这种想法是这样表述的:人必须吃,因此必须有可以吃的东西存在,——这样就推演出植物和动物了。
而植物必须生长在某种东西里,——这样就推演出土了。这里完全不是就对象本身是什么来考察,而只是就对象与他物的关系去考察。因此动物的机体就成了一种坚固耐久的、分成一节一节的、可以接受影响的物质;光就成了传达单纯的存在的精微的物质,等等,——正如在别的地方植物和动物只是可以吃的东西那样。这里面一点也说不上哲学的考察。
就内容看来也还是这样。费希特也写了一些关于道德和。。。
自然法的著作;但他只是把它们看成理智的科学。譬如费希。。。
特的自然法提出了国家的组织。这个组织也正如这种对自然。。
①同上,第78—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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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哲学史讲演录
事物的推演那样,并正如我们近来所看到的许多种法国宪法那样,是一种缺乏精神性的东西,——是一种形式的、外在的结合和联系,在其中个人本身被认作绝对,换言之,法就是最高的原则。普遍物不是精神,不是全体的实体,而是压制个人的外在的,抽象理智的,否定性的权力。他并没有就国家的本质加以理解,而只是把国家理解为法权状态,亦即理解为有限者与有限者的一种外在关系。费希特对法律和道德概念的推演同样停留在自我意识和生硬理智的限制内,这与费希特关于宗教和伦理的通俗论述显得不一致。康德曾经开始把法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而费希特也以自由作为自然。。
法的原则;但是他们所说的自由,象在卢梭那里一样,乃是个别的个人形式下的自由。这诚然是一个伟大的开端;但是为了达到特殊,他们必须提出或者接受一些前提。有众多的个人;因此国家的整个制度必须以个人自由受到普遍自由的限制为其主要规定。
①个人与个人之间永远是冷冰冰的、消极的。禁锢愈来愈严,束缚愈来愈多,而国家并没有被理解为自由的实现。这种说法是依据偏狭的理智发展出来的,自然法尤其是不成功;只要他需要自然,他也就推演出自然,——这是缺乏理念的推演进程。
2。费希特新改造的体系
在他的晚期通俗著作里费希特提出了信仰、爱、希望、宗教,没有什么哲学兴趣,只是为了一般的公众,也可以说是
①《自然法的基础》,第二部分,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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