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思维理智时期971
合起来的“
①。——这就是说,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命、财产和享受;所有这些都不是彼岸世界的东西。
乙、“尽管人人强力极不平等,但都具有一种自然的平。
等“
;他用一种特殊的理由来证明这点,他说即因为“每一个。
人都能够杀死他人“
,这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拥有制服他人的最后权力。
“每一个人都是至高无上者”
②。
所以他们的平等不是出于最大的强力,也不是象最近时期那样,奠基在精神的自由、同等的尊严、独立自主上面,而是奠基在人人的同等软弱上面;每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弱者。
丙、“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都有伤害他人的意志”
;都有对他人施行暴力的意志;因此每一个人都畏惧别的人。霍布斯所了解的自然状态是就其真实意义而言,他所指的,并不是关于一个什么天真的善良的自然状态的空谈;这乃是动物的状态,一种具有不屈不挠的自己意志的动物状态。
因此,所有的人都想要伤害他人,并且想要“保证自己不受他人的侵犯,自己获得优势和较大的权力。不同的意见、宗教、欲求引起争斗;强有力者在争斗中取得了胜利”
③。
丁、“因此自然状态是一个一切人不相信一切人的状态;在自然状态里存在着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belumomCniuminomnes)”
,并且存在着人人竞相胜过对方的企图。自然这一名词具有双关意义,一方面人的本性(natur)指他的精神性、合理性而言;另一方面,他的自然状态则指人按照
①《论国家》,第1章,第2节(哲学著作集,阿姆斯特丹,168年)
,第3—4页。
②同上,第3节,第4页。
③《论国家》(同上,拉丁文本,168年)
,第四至六节,第4—5页。
-- 183
081哲学史讲演录
他的自然性而行动的状态而言。在自然状态中,他按照他的欲望、嗜好等等而行动;人的理性的一面就是对他的自然性一面的直接征服。
“在自然状态里,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赋予人以权力去统治那些不能抗拒的人;说一个人会容许在他的暴力支配下的人恢复自由,并重新变成强大,那是荒谬的”。
由此他现在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必须超出自然状态”
①。
这是很正确的。
自然状态并不是应然的状态;它必须被抛弃掉。
戊、于是霍布斯进而讨论足以保持和平的理性规律。这。。
个规律要使私人意志从属于普遍意志;自然的、特殊的意志必须从属于普遍意志、理性规律。但是这种普遍意志并不是所有的个人的意志,而乃是统治者的意志,因此统治者的意志并不对个人负责,而毋宁是反对这种个人意志的;一切个人必须服从它②。
这样,问题的内容实质现在就完全放在另外一个观点之下了。于是,从这样一个正确的观点,即普遍意志必须安置在唯一的、君主的意志之内的观点出发,就出现了一个绝对统治、完全专政的状态。但是这种法律的状态并不是某种别的东西,而只是一个绝对法律的意志;因而这种普遍意志并不是独裁,而乃是理性的意志,是用法律形式宣告出来并且系统地规定了的意志。
李克斯纳说:“在霍布斯看来,法律不是别的,只是通过铁的纪律从人类的原始恶性里强迫压制出来的和平的条
①同上,第一章,第十二至十四节,第6—8页;《利维坦》,第十三章(拉丁文本著作)
,第63—66页。
②《论国家》,第五章,第六至十二节,第37—38页;第六章,第十二至十四节,第44—46页。
-- 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