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思维理智时期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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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也就是在“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里寻求和平的条件。——在霍布斯的学说里,至少存在着这样一个特点,即在人性,人的欲求、嗜好等等的基础上设定了国家的本性和机体。英国人对这个被动服从的原则谈论得很多,按照这个原则,他们说,国王的权力是出于神授。就一方面看来,这是很正确的;但是这不应该理解为国王没有责任,人民必须服从国王的盲目任意和单纯的主观意志。
4。库得华斯
库得华斯想要在英国复兴柏拉图,但是他采取了笛卡尔式的证明方式和一种烦琐枯燥的理智形而上学。他写了一册有名的著作:《真正理智的宇宙体系》;但是他有时以拙劣的形式表述柏拉图的理念,并且夹杂进去一些关于上帝、天使的基督教观念,把它们全部当作特殊的存在物。在柏拉图那里是神话式的东西,在他这里成为具有存在物形式的真实东西;他对于神话的东西加以煞有介事的论证,就象我们对于通常事物加以推论那样,例如推论法国军队企图在英国登陆是否可能,如果可能,是否可以成功。基督教的理智的世界完全被降低成为通常现实性,因而也就被他破坏了。
5。普芬多夫
为了在国家本身内确立一个公正的关系,并奠定一个合法的制度的斗争中,反思的作用显得重要,而且反思也对此
①锐克斯纳:《哲学史手册》,第三卷,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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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哲学史讲演录
最为关切和感到兴趣。并且象在胡果。格老秀斯那里所作的那样,也同样在普芬多夫这里发生,即把人的艺术冲动、本能、社交冲动等等当作原则。在这里,他虽说仍然承认国王的神圣权利,根据这种权力只有国王才对上帝负责,不过也有义务听取教会的意见。但是现在他也考虑到人类所具有的冲动和需要。人的冲动和需要被看成私法和公法的基础,并且又从其中派生出对于政府和统治者的义务,从而人的自由也随之得到保证。
撒缪尔。封。普芬多夫1632年生于德国的撕克逊;在来比锡和耶拿大学学习民法、哲学和数学;161年任海得堡大学教授时,第一次创设自然法和国家法一科作为学院学习的课程;168年在瑞典任职,后来又改在布兰登堡任职,1694年以枢密顾问之职,卒于柏林。他写了多种关于政治、法律和历史的著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他的著作:《论自然法和国家法》,共八卷,伦敦1672;此外还有一种《论人的义务》的纲要,出版地同上,1673。
8,和《普遍法学要素》①。他认为,国家的基础是社会交往的本能:国家的最高目的在于通过把内在的良心义务转化为外在的强制义务来保证社会生活的和平和安全②。
①布勒:《近代哲学史》,第四卷,第二篇,第519—523页;锐克斯纳:《哲学史手册》,第三卷,第29页。
②锐克斯纳:《哲学史手册》,第三卷,第31页;参看普芬多夫:《论自然法和国家法》,第二卷,第二章,第五至七节(美因河畔的弗兰克福1705年4月)
,第157—161页;第七卷,第一章,第90—9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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