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古典型艺术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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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伦理性的东西,纺织的技艺也是如此,它们都首先只 为私图和个人利益服务,对人类生活的普遍方面和公众生活 并没有关系。普罗米修斯既然没有把精神的和伦理的东西分 配给人类,所以不能属于新神而只能属于巨灵族旧神。赫斐 斯陀斯固然也掌握着火和用火的全部技艺,而却是一个新神, 但是宙斯把他从奥林普山上抛到地上,他以后就成了一个跛 腿的神。所以我们看到谷神色列斯和普罗米修斯一样是人类 的恩人而却列在新神之列,这里并没有什么不一致之处,因 为谷神教给人的是农艺,而农艺是和财产、婚姻、习俗和法 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①
2c)此外还有一种第三体系的旧神。这里所包括的固然不 再是些人格化的单纯的自然力量,不再保持着原来粗野或奸 诡,也不再是服务于次要的人类需要的那些驾御个别自然原 素的力量,而是很接近观念性、普遍性和精神性的一些神。但 是这些力量或神还缺乏精神的个性以及适合这种精神个性的 形象和显现,所以他们在作用上还或多或少地和自然的必然 性与本质保持密切的关系。作为例证,可以提到关于涅米什
① 黑格尔认为人类首先通过生产去满足直接需要,然后才进入政治生活或
精神生活,他根据这个标准把希腊神分为仅涉及自然力量的旧神和涉及 社会生活的新神两种。这里有些创见,但是他把直接自然需要和社会生 活的对立绝对化了。他自己举的谷神的例子就说明这种对立并不是绝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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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2 第二卷 理想发展为各种特殊类型的艺术美
斯、狄克、厄运弩、幽门尼德、慕伊锐等神的概念 ① 。这里当 然已经含有法权和正义的确定意义,但是这种必要的公理还 不是作为道德的精神和实体来理解和表现的,而只是最一般 的抽象概念或是在精神关系之内的涉及自然关系的一种不明 确的公理,例如骨肉之爱及其公理并不属于自觉精神的自由, 因而也不属于明文规定的法律,而是与此正相反,只是一种 不可调解的复仇的公理 ② 。
关于进一步的研究,我只提出一两个观点。例如涅米什 斯所代表的力量就是贬黜原已提高的人,把过分幸福的人从 他的高位推下去,因而恢复到平衡。这种要求平衡的公理只 是抽象的和表面的,固然也在精神情况和关系的范围里起作 用,却不是把这些精神情况和关系作为这种公理的内容。
另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关于家庭情况的公理之所以划归旧 神掌管,是由于这种公理所根据的是自然关系,因而和明文 规定的公共法律是相对立的。这个道理可以用埃斯库罗斯的
涅米什斯 (Nemesis),运气女神,分配祸福给人类,特别使过分幸运而 骄 矜 的 人 遭 到 灾 祸;狄 克 (Dike),掌 时 令 和 正 义 的 女 神; 厄 运 弩 (Erinnyen)和幽门尼德 (Eu- meniden)都是复仇女神,前一个名称较 古,即后来罗马人所称的富里亚 (Furiae);她们是一群长着翅膀的、头 发里缠着蛇的、眼睛淋血的少女,专以报仇为业;慕伊锐 (Moi-rae), 命运女神,三姊妹,最小的持纺纱杆,管出生;第二个持纺锤,管一生 命运;最长的持剪刀,剪断生命线。
② 德文Recht可指“法”,“法律”,“法权”,“正义”,“公理”等等,这里
指的特别是报仇方面的理由,例如父母被杀害,子女就有理由报仇,如 一些希腊悲剧所涉及的,这种理由就是这里的所谓 “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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