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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艺术美,或理想

《《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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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就可以凭公众的权力去制裁他。

b2)这样一种情况须假定凭立法思想所定的普遍规程和 直接生活之间原来已有分裂。我们所说的“生活”是指这样 一种统一:在这种统一中,道德正义之类,一切有实体性的 本质的因素只有在·个·人身上作为情感和思想,才能成为现实 的,而且也只有通过个人,它们才能成为现实的。在文明的 国家里,权利和正义,乃至于宗教和科学,至少是对于培养 宗教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关心,都是·公·众权力范围以内的事,都 由公众权力来领导和实现。

b3)因此,孤立的个人在国家里所获得的地位是这样:他 们必须服从这种牢固的秩序,受它节制,因为他们和他们的 性格和心情不复是道德力量的唯一体现,相反的,在真正国 家里,一切个人的感觉方式,主体的思想和情感都必须受法 律的节制,都必须和法律协调。服从这种不依存于主观意图 的国家所表现的客观理性 ① ,可以有两种情况:它可以只是一 种单纯的服从,因为法律、规程和制度,作为合法的权力,有 强迫的力量;它也可以是由于对现行制度的理性有了自由的 认识和理解,这样,主体就在客观现实 ② 中重新发见自己。尽 管如此,孤立的个人始终只是一些偶然附带的东西,离开了 国家的现实,他们本身就没有什么实体性。因为实体性已不 再是某某·个·人的·个·别特性,而是·自·为·地而且以·普·遍·的·必·然·的 方式在一切方面乃至于最小细节里都打上烙印。所以尽管个

指法律。

① ② 也指法律。“重新发见自己”,因为法律制度也体现了自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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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 2 第一卷 艺术美的理念或理想

别的人们也可以按照全体利益和全体发展过程而发出公正的 道德的合法的行为,而他们的意志和成就,正和他们自己一 样,比起全体来,却只是渺小的个别事例。因为他们的行为 永远只是个别事例的部分的实现,而所实现的个别事例并没 有普遍性,这就是说,这个行为,这个事例并没有因它发生 了而就形成了法律,或是显现为法律。从另一方面看也是如 此,法律是否有效,完全不靠个别的人 (就他们只是个别的 人来说)是否愿意;法律的有效是自在自为的(绝对的),尽 管个别的人不愿意,它仍旧有效。普遍性的公众的法律固然 需要一切个别的人都按照它行事,但是个别的人之所以按照 它行事,并非由于这个人或那个人按照它行事,法律道德才 能生效。法律道德并不需要某某个人的认可,如果它遭到破 坏,惩罚就见出它的效力。

最后,在文明国家里,个别公民的从属地位还可以在这 一点上见出:每一个人在全体中所占的份儿是完全限定的,永 远是狭小的。这就是说,在真正的国家里,为一般公众利益 的工作,正如市民团体的工商业活动一样,是用最复杂的方 式来分工的,所以整个国家显得不是某·一·个·人的具体事务,而 且一般也不能委托给某一个人,听他的意愿,力量,勇气,胆 量,才能和见识来摆布。国家生活中既有无数的事务和活动, 它们就须有无数工作人员去做。姑举对犯罪的惩罚为例,这 并不是某一个人的英勇行为或道德行为,而是依不同的阶段 加以分工,例如搜集事实,审辩事实,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 还不仅此,每个重要阶段又有不同的专门工作,个别的人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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