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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诗

《《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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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概念 (普遍原则)与实际存在 (个别事例)的分裂进行简 单的联系以及对统一的要求。

举例来说,传教士往往就须采取上述纳特殊于一般的方 式去布道。他的依据就是一般性的教义以及这教义所派生的 伦理政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碰到各种各样的个 别事例,就把它们摆在这类教义和原则下面去看,因为这类 教义在一般人的宗教意识中原已作为实体性的东西而存在, 应该在一切个别事例中得到运用,信仰和承认。传教士当然 可以向心灵申诉,先让神的法律从自己的心灵中涌现出来,然 后把听众引导到也从这种源泉里去认识神的法律;但是神的 法律并无须靠个别的具体事例得到体现,而是要作为命令,规 章和信条,以它们的统摄一切的形式被输入听众的意识。

这种情况在法庭的演说里更为明显。法律也涉及两方面: 一方面主要是一个具体的案件,另一方面是把这具体案件摆 在普遍观点和法律之下去看。关于第一方面,对案件中实际 发生的事情进行必要的审查,以及就一切个别情境和偶然事 件进行搜集和排比参较之类工作,这种工作就已具有散文性。 比起自由创造的诗艺来,这种法律程序就不同,既迫切需要 对实际情况的知识,而掌握和传达这种知识又很费事。具体 事实要经过分析,不仅要分析涉及的各个方面,而且还要把 每个方面以及整个案情都结合到原已独立存在的固定的法律 前提去看。—— 不过就连在法律事务之中,打动人心和激发 情感的工作也还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因为对所审案件中的是 非曲直可以描绘得很生动,这样就不会导致单靠单纯的判断 和一般说服。生动具体的描绘可以使听众对全部案件有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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