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在最初五个世纪里,教会财产由助祭掌管,并且由他分发给僧众和贫民。
到了五世纪末叶,这种共有制不复存在;教会财产就分成四份,一份给主教,
一份归僧侣,另外一份归教区财产评议会,第四份指定分给贫民。
这样划分没有多久,主教们就把四份独占了;所以低级僧侣一般都很贫
困。
1651 年4 月18 日,图卢兹⑥法院宣判一项判决案,责成法院辖区内各主
教须在三日内供给贫民食物,逾期则没收各主教在该辖区内各教区所有收入
六分之一云云。
在法国,教会财产的转让,如果未经办理浩繁的手续而与教会又无益,
便不生效。人们判断占有四十年,不具产权证书也可有效取得教会财产,但
是虽有产权证书而手续不完备,购买人或继承人所有权也根本不能生效;从
而就引出这句格言:与其有产权证书而不完备,宁可不要产权证书。这种判
例是根据一种推定,以为产业获得人的产权证书不完备就是居心不良,而按
照教规,业主居心不良,绝不能取得产业所有权。但是根本没有产权证书的
人岂不也应该推定是篡夺他人财产的人吗?岂能认为由于不知道应有的手续
因而手续不完备便可推定是居心不良呢?岂能根据这种居心来剥夺业主呢?
岂能因为祖上获得产业时没有履行一种手续,而子承父业,便是居心不良呢?
教会财产,虽是维持一种可敬的等级所必需的,跟贵族和平民的财产性
③ 撒非喇(saphire)和亚拿尼亚(Ananie),圣经新约中的人物。按《使徒行传》第5 章记载皈依基督教
的犹太人亚拿尼亚和他的妻子撒非喇因变卖田产,捐献教会,私自留下几分价银,便被视为欺哄圣灵,当
场断气毙命。——译者
④ 马克西米安(Maximieln)古罗马皇帝,286—05 年在位。——译者
⑤ 厄斯托施(sainte Eustochie 即Eustcylium, 364—09)古罗马一女修道院长。早年随其母到东方,在巴
勒斯坦建立修道院,圣?热罗姆曾与之长期通信。—— 译者
⑥ 瓦郎蒂尼安一世(valentinien I)占罗马皇帝,364—75 年在位,以过分苛酷和排斥异教著称。——译者
质又何尝不同;这三种财产都应服从相同的规定。现今我们已经尽可能向这
种公正法律靠拢了。
似乎神甫和僧侣既然渴望着功德圆满,就绝不可诉讼:假使有人跟你起诉,
要脱你的内衣,你连外套也给他①。
圣?巴齐尔②说在福音书里有一条法律特别禁止基督徒从事任何诉讼,想
必就是指上述这句话而言的。萨尔维安③也指这句话说过:基督命令我们不要争讼,
他不仅是命令? .而且命令我们只可摆脱争端,命令我们把惹起争端的东西也放弃。
迦太基第四次主教会议也重申这一禁条:主教对于转让的东西不准争执。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主教放弃权利可也不对呀。他既是人,就可以
享用人们赠送给他的财产,不能因为他是神甫就可掠夺他的财产。(以上两
节出自克里斯丹先生手笔,他是贝藏松④地方法院著名律师,曾为消灭奴役制
度进行辩论而在他家乡万古留芳。)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