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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微软的捆绑销售

《《经济解释》》

论及捆绑销售,我不能不略说一下微软(Microsoft)。其实微软的捆绑销售──计算机软件捆绑硬件、软件捆绑软件──算不上是捆绑,而就是作为捆绑看,其学术趣味比不上本章上文的例子。但微软近几年所打的官司,被称为反托拉斯(反垄断)历史上最大的案件,倒是正确的看法。需要略说,但不便多谈,因为对经济解释的贡献不大。

八十年代之前,主要的计算机硬件供货商都以软件捆绑销售。大计算机如万国商业机器、王安,个人计算机如苹果等就是例子。但当时硬与软的捆绑,只作为一件物品看,不是奇哉怪也的捆绑,反托拉斯法例管不。七十年代后期起,只供应软件的行业崛起。个人计算机的市场变得非常庞大,而不同的个人计算机有不同的性能。微软的兴起,是设计性能不同的个人计算机皆可用的软件,后来称为窗口。微软在商业上的成功故事,有口皆碑,不用多说了。

微软初遇反托拉斯的左右,是把成功的窗口软件以特低之价供应给个人计算机的生产商,但要后者出售硬件时只装置微软的软件,不装置其它的。这算不上是捆绑,因为顾客可以只买硬件,然后在市场上选购软件配上。微软这策略非常有效:其软件实在好,大特价有吸引力,而且好些客户不懂得安装软件,乐得购买有软件捆绑的。

上述的不是奇特的捆绑销售,以捆绑而言不是反托拉斯的话题。但有两方面反托拉斯法例是敏感的。其一是价格分歧。虽然大特价卖给硬件的制造商可说是量大折价,但价格低那么多,在形象上有问题。其二是拒斥(foreclose)。要硬件制造商答应不装置其它软件才可获特价优待,可以看作拒斥,而这是反托拉斯法例的大忌。

对早些时的反托拉斯案件,微软处理得不错,而过了不久他们就撤销了硬件制造商不装置其它软件的要求。这期间微软赚很多钱,大量投资研究,改良软件,精益求精,到今天雄视天下。

让硬件制造商自由选装软件,只以大特价鼓励安装微软的,不是拒斥。我也认为不是量大折价,因为量大折价不需要软件装置于硬件之内。我认为微软鼓励软与硬「捆绑」,是为了防盗。软件盗版易如反掌,捆绑硬件销售是防盗的可靠保障。

微软在中国的经验,支持上述的防盗假说。美国执行反盗版法例多年,虽仍有盗版,但微软来一个安装软件大特价,乐于捆绑销售(但客户可选不捆绑)的硬件制造商所在皆是。但在中国,微软窗口的盗版只售数元人民币,成行成市,硬件制造商就不容易捆绑软件而赚钱了。(据说年来有转变:中国大陆的名牌计算机好些捆绑窗口销售,但「低档」的依然故我。这也支持为防盗而捆绑之说。)

微软的世纪反托拉斯大案,更有关的是软件绑软件。是互联网兴起后的话题。Nestcape先得甜头,设计了Netvigator软件为互联网之用。微软要收购Nestcape,不果,自己设计了Internet Explorer的互联网软件,加进窗口之内「免费」供应。从任何角度我也看不出是违反了哪一项反托拉斯法例。

对竞争者不留情面,是经济学传统最支持的竞争。而市场的竞争手法变化万千,不限于减价或改良产品。一个魄力雄强的商业天才,可以把所有竞争者杀下马来。但这样的垄断是竞争的结果,在哲理上与反托拉斯的哲理是不同的。这里还有另一个有趣的问题。那就是一个新兴的与科技有关的产品行业,其用法或迟或早会标准化。一件赢得众所认同的标准的产品,若得到专利注册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有垄断权,而这垄断可以维持很久。看来这是微软今天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