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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74

《《自由主义》》

己的生活负责,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丈夫气概。但是,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根据这些条件,唯独这些条件而不是其他条件?国家为什么必须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当时的情况是,强者用武力占有他的财产,如果他能占有邻人的财产的话,他同样也要占有。国家为什么要出来为一个人做他的老祖宗为自己做的事?一个在肉体搏斗中惨败的人为什么要向一个公家机关乞求帮助?

自己来搏斗岂不男子汉大丈夫得多?

为了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让他们自己出力气,却让一个国家机构在他们头顶上活动,这岂不是存心把他们弄穷吗?真正的个人主义难道不应该把这个机构彻底打倒吗?

“但是,”

拥护自由放任主义的人可能会回答,“使用暴力是犯罪的,国家必须制止犯罪行为。”

19世纪的人们就是抱这种看法。但是在早些时候他们并不抱这种看法,而是让个人及其亲属靠自己力量为自己受到的伤害报仇雪恨。这个时期岂不是更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时期吗?但是,19世纪的人们却正确地把它看作是野蛮时期。我们可以反过来问,罪行的本质是什么?可不可以说,任何一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都应由一个公家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强迫一个孩子每天干12小时活可不可以说是一种比偷钱包更严重的伤害行为(一个世纪前,一个人偷了钱包是要被绞死的)?

那末,界线究竟按什么原则来划分,以详细说明哪些伤害行为应由国家禁止,哪些伤害应听其自然?可以说,Vo-lentinonfitinjuria。

①一种交易,只要是一个人自愿参与的,就不算对他不公正。

也许是这样,

①拉丁语: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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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

尽管也有值得怀疑的例子。

但是现在问题是,一方并非自愿。

交易是强迫交易。弱者表示同意的方式,就好比一个失足掉进深渊的人同意把他的全部财产送给那个不肯按照其他条件扔一根绳子给他的人。这不是真正的同意。真正的同意是自由的同意,充分的同意自由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平等。正如政府通过禁止身体较强壮的人杀害、殴打、掠夺邻人从而为所有人争得初步自由一样,它也通过为了防止一个人利用其有利条件损害他人而实施的每一种限制使所有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非社会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有一个不同。非社会的自由是一个人只顾自己愿望或利益而行使其权力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个人可能实现的。它是与一切公共控制对立的。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生活在相互交往条件下的众人不可能实现的。从社会意义讲,它是个矛盾,除非一切人的愿望都自动向社会目的看齐。因此,任何时代的社会自由都以限制为基础。它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的自由,也是一种从那些不伤害他人的活动中进行选择的自由。

随着行为的社会效果的经验趋于成熟,由于社会良知被唤醒,伤害的概念扩大了,对伤害原因的看法也加深了。因此限制的范围也扩大了。

但是,由于施加的伤害使受害者变成了残废,损害他的健康,影响他的生活,束缚他的力量,因此防止这种伤害就能使他获得自由。

限制侵犯者就是给受害者自由,只有对人们相互伤害的行为施加限制,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在一切不会造成社会不和谐的行为中获得自由。

因此,嘲笑当代自由主义反对给工人经济保护而赞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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