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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立法者

《《社会契约论》》

为了发现能适合于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就需要有一种能够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而又不受任何感情①所支配的最高的智慧;它与我们人性没有任何关系,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②;它自身的幸福虽与我们无关,然而它又很愿意关怀我们的幸福;最后,在时世的推移里,它照顾到长远的光荣,能在这个世纪里工作,而在下个世纪里享受③。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④。

卡里古拉根据事实所做的推论⑤,柏拉图则根据权利而在他的《政治篇》⑥中以同样的推论对他所探求的政治人物或者作人君的人物做出了规定。但是,如果说一个伟大的国君

①这句话里的两个“感情”

,《日内瓦手稿》均作“需要”。——译注②“但又能认识人性的深处”

,《日内瓦手稿》作:“但又能看出适合人性所需的一切”。——译注③一个民族,除非当它的立法开始衰颓的时候,是不会出名的。人们往往忽略了莱格古士的制度在受到希腊其他各国注意之前,早已经给斯巴达人造就了多少世纪的幸福了。

④这句话《日内瓦手稿》作:“总之,简直是需要一位神明,才能为人类制订良好的法律。”——译注⑤见本书,第1卷,第2章。

《日内瓦手稿》在这句话下面还有“就像是一个牧人对他的羊群具有优越性那样”。——译注⑥见柏拉图《政治篇》,第10—13章,第29—32章。——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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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第 二 卷

真是一个罕见的人物,那末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又该怎样呢①?

前者只不过是遵循着后者所规划的模型而已。一个是发明机器的工程师,另一个则只不过是安装机器和开动机器的工匠。

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来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

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可以这样说——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③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④。总之,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予他们以他们本身之外的、而且非靠别人帮助便无法运用的力

①《日内瓦手稿》:“什么是立法这门科学呢?

哪里去找掌握了这门科学的天才呢?敢于运用这门科学的人必须具备什么品德呢?这一探讨是艰巨的;对于一个以了解怎样才能产生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而自许的人,这甚至于会令人气馁的。“——译注②引文见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第1章。——译注③”改变“

《日内瓦手稿》作“抽掉”。——译注④《爱弥儿》,第1卷:“自然人完全为自己而生存,……公民则是整体的一部分,……良好的社会制度是最善于改变人性的制度,它剥夺人的绝对生命,赋予他以相对关系的生命,把所谓‘我’移植在共同的单一体中,也就是说移植在社会的‘我’之中;这样,他就不再以为自己是一个单一体,而是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在共同体之中才感觉到自己的存在。……在社会秩序中,一个人如果还要保存他的自然感情的优越地位,不知道自己想要干什么,永远跟自己相矛盾;那末,他就永远既不是人,也不是公民。”——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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