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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论立法者16

《《社会契约论》》

量。

这些天然的力量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力量也就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从而每个公民若不靠其余所有的人,就会等于无物,就会一事无成;如果整体所获得的力量等于或者优于全体个人的天然力量的总和,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立法已经达到了它可能达到的最高的完美程度了①。

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②。如果说由于他的天才③而应该如此的话,那末由于他的职务他也同样应该如此。这一职务决不是行政,也决不是主权。这一职务缔造了共和国,但又决不在共和国的组织之内;它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因为号令人的人如果不应该号令法律的话,那末号令法律的人也就更不应该号令人④;否则,他的法律⑤受到他的感情所支配,便只能经常地贯彻他自己的不公正,而他个人的意见之损害他自己的事业的神圣性,也就只能是永远不可避免⑥。

莱格古士

①可参看本书第1卷,第6章。——译注②卢梭本人即曾企图作这样一个立法者,并于1765年写成《科西嘉制宪拟议》,173年写成《波兰政府论》。——译注③“天才”

《日内瓦手稿》作“才能”。——译注④“号令人的人”即行政官,“号令法律的人”即立法者。——译注⑤此处正本作“他的法律”(seslois)

,迦尼蔼(Garnier)版作“这些法律”

(ceslois)。——译注⑥《日内瓦手稿》:“如果有人说:全体人民既然曾经一度自愿地、庄严地而又毫无束缚地服从于一个人(指立法者——译者)

;所以这个人的意志就应该被看成等于公意的行为。

那末,对他所说的这种诡辩,我已经答复过了。

我要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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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第 二 卷

为他的国家制订法律时,⒇

是先逊位然后才着手的①。大多数希腊城邦的习惯都是委托异邦人来制订本国的法律。近代意大利的共和国每每仿效这种做法;日内瓦共和国也是如此,而且结果很好②。在罗马最辉煌的时期,就可以看出暴政的种种罪恶已经在它的内部复活,也可以看出它已经快要灭亡,因为立法权威与主权

⒇设想中的人民自愿的服从,永远是有条件的;它的出现绝不是为了君主(指立法者——译者)

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假如任何个人答应无保留地服从,那只是为了全体的幸福;君主在这类情形下也订立了人民所订的约定,而且既使在最强暴的专制制度之下,他也不能破坏自己的誓言而又不同时立即取消了他的臣民的誓言。“

“因此就需要经常弄清楚,这些条件是否履行了,从而君主的意志是否确实是公意;而人民则是这个问题的唯一裁判者。法律就像纯金,它是不可能用任何办法改变其性质的;第一下的考验就立刻使它恢复了它的自然形态。”——译注①按普鲁塔克《英雄传》中并无此项记载,仅提到莱格古士是他的国王侄子的监护人,在为斯巴达变法之前,曾只身远游海外各地。——译注②只把加尔文①当作是一个神学家的人们,并没有很好地认识到加尔文天才的博大。他对我们②贤明的法令汇编的工作是起了很大作用的,这给他造成的荣誉并不亚于他的《体制》一书。无论时间可能给我们的宗教信仰带来怎样的革命,但是只要我们对祖国和对自由的热爱并不熄灭,那末,对于这位伟大的人物的怀念就会永远保留在人们的感恩之中③。

①加尔文(见本书第1卷译注)

为十六世纪宗教改革时加尔文教派的创始人,后成为日内瓦的统治者。

《体制》指加尔文《论基督教的体制》一书。——译注②“我们”指日内瓦。——译注③《山中书简》第2书:“加尔文无疑是个伟人;然而他却终究是一个人,并且更糟的是,他是一个神学家;何况他还具有着一个自命优越、一与人争论就要冒火的天才的全部骄傲呢。”——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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